陈知益邓宇平涉黑案宣判 2黑老大1人死刑1人无期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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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知益邓宇平涉黑案宣判 2黑老大1人死刑1人无期
2009年12月29日 13:00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日上午9:30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知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被告人邓宇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被告人杨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其余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8年3月,被告人陈知益利用被告人邓宇平能够召集政府官员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参与巨额赌博和组织巨额赌资的社会关系及能力,邓宇平亦为依靠陈知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对开设的赌场提供暴力支持,邓宇平加入该组织,并确立了其与陈知益相当的领导者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并实施抢劫、诈骗、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杨全、杨鸿等人,在重庆渝北区等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21名被告人已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知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宇平应当以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分别按照所犯罪行予以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建仅在邓宇平等人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场办理部分银行转账、接送部分赌资,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亦系从犯,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故被告人陈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据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宇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杨鸿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连线审判长 判后释法

  问:陈知益、邓宇平团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院在审理中,秉持理性、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是以刑事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精神为依据,二是以本院近十年来,已经审结并为高院、最高法院维持、核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案例为参照,在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陈知益、邓宇平等人的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地讲,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知益、邓宇平等人一案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大特征,且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式发展的较强的新颖性和典型性。第一,该组织有相对稳定且人数众多的成员,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物质上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各种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第三,该组织在陈知益、邓宇平的领导、指使、授意下,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方式,在一定区域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第四,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问:陈知益、邓宇平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什么陈知益被判处死刑,而邓宇平只被判处无期徒刑?杨全不是组织、领导者也被判处死刑?

  答: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首要分子,以杨全、杨鸿、秦加杰、郑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共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陈知益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中陈知益还直接授意指使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宇平于2008年3月加入该组织后,迅速确立了其组织、领导者地位,并与陈知益组织、领导组织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邓宇平应当对其加入该组织后至案发前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间,该组织实施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严重犯罪活动,但鉴于邓宇平没有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邓宇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杨全直接参与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问:陈建为什么未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答: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陈建是被告人邓宇平的驾驶员,在邓宇平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场资金办理部分银行转账和接送部分赌资,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邓宇平等人系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故本院依法认定陈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体现了本院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不作任何人为缩小或者扩大,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问:蔡书清为什么被认定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蔡书清明知陈知益、杨全、杨鸿、郭建兵等人是犯罪组织的成员,利用其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的身份,接受该组织的请托,安排魏停、谢鱼等组织成员自首,为郭建兵制造立功机会,致使郭建兵得以认定重大立功情节,原审法院据此减轻判处郭建兵有期徒刑八年。蔡书清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并为陈知益通风报信,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逃匿,情节严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蔡书清的行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问: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审:本院在审理陈知益、邓宇平等人一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陈知益、杨全均判处死刑,而邓宇平作为组织、领导者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案承担刑事责任,因其并无直接参与致人死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有的直接参与人如谢鱼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一些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被告人胡生全故意伤害犯罪有自首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卿灵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如被告人郑强,本院亦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对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中,本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该重则重,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数字记者 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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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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