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脑被盗后网上发布小偷照片被指侵犯肖像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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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电脑被盗后网上发布小偷照片被指侵犯肖像权
2009年12月29日 15:27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家住大连普兰店市的刘军(化名)为了能尽快抓到偷笔记本电脑的小偷,将监控录像拍到的小偷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小偷没抓到,却引来了不少指责。有些网友称,小刘的做法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这让他很郁闷。

  电脑被盗失主在网上发布小偷照片

  昨日,某网站大连贴吧里出现一个帖子。发帖者称:“俺家被撬,笔记本电脑丢了,我在房东家监控录像发现了小偷,并把视频图像发到网上,这几天两家报纸要报道,网上有人说我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小偷可以告我。”

  发帖者是一名姓刘的年轻男子,他告诉记者,自己刚大学毕业,在一家公司上班,租住在一间地下室,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买了还不到一年。

  12月22日晚上下班回家后,小刘发现住所的门被人撬了,检查后发现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小刘立刻找来房东,调取了监控录像。为了能快点找到小偷,第二天小刘把小偷的视频截图发到了网上。“我当时没多想,就想发动网友的力量帮我把小偷找出来。”小刘说。

  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对于小刘的做法,一位网友质疑:“你怎么能确定那个人是小偷?万一不是呢?再说,发帖人不代表公安机关,无权发布图像。”一位匿名网友也表示:“也许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你的行为可能不太妥当!楼主应该把这些资料提供给警方,协助警方破案。”

  虽然质疑声音很多,但也有网友对这种做法表示支持,称这种行为不违法,小偷没有资格享受隐私权。

  对于网友的质疑,小刘说:“监控24小时不间断,我住的是地下室,一共两户,都锁门上班,监控录像显示1天就进去1个人,他出来时肚子处鼓鼓的,里面有东西。所以我确定是他,我已经报警了。 ”

  小刘表示,目前为止支持他的人还是占多数。

  警方观点:不提倡这种做法

  对于网上发布小偷照片的行为,大连市公安局一位民警称,警方不提倡市民采取这样的做法。发生失窃案件,如果失主掌握犯罪嫌疑人照片等证据,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来发布。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胡海燕律师表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发帖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没有恶意侮辱或丑化,没有给小偷本人造成精神上或物质上的伤害,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胡海燕律师还指出,公民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信息是一种欠妥当的做法,有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难逃侵犯名誉权嫌疑。(特派大连记者 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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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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