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王晓东涉黑案开庭 团伙被指控11宗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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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王晓东涉黑案开庭 团伙被指控11宗罪
2009年12月30日 10:29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晓东,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1年7月减刑释放。

  释放后王晓东追随通化市东昌区社会闲散人员安利军(已死亡)、张勇(已判刑)、逄焕军(已判刑)等人,在社会上渐渐有了“名气”,特别是1999年以来,王晓东纠集陶宝亮、张立言等20余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8年12月4日王晓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刑拘,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

  王晓东涉黑案续

  除了王晓东自己,所有人都认为他人品不好;一嫌疑人当庭昏迷

  今年8月12日,通化市东昌区警方发布消息称,以王晓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昨日8时30分,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王晓东等22人涉黑一案,检察院指控王晓东等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

  起诉书宣读近1个小时

  被告22人,到庭21人,辩护律师11人。张玉宝因病不能到庭,法庭将对其进行终审处理。

  公诉人宣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时用了近1个小时,起诉书共12页,指控王晓东、陈见军、陶宝亮等22人犯有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抢劫罪及贩卖毒品罪11项罪名。

  对多项罪名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王晓东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诈骗罪8项罪名。王晓东当庭表示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认罪,对其他犯罪事实都不认罪。“这些人都是我的朋友,朋友之间帮忙是很正常的。”王晓东表示。

  检察机关指控王晓东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1起的犯罪事实,王晓东在法庭陈诉时均提出质疑。“不知道”、“没参与”,王晓东用这些话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我自己都吃不上饭,拿什么养活他们。”王晓东说,他们这些人没有组织、帮规,只是朋友间的接触,所有骨干成员都是这样。

  手下认为其人品不好

  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对王晓东等人的口供进行法庭举证,除了王晓东自己,其他所有人都认为他人品不好。而只要有人不听指挥,他便开始报复,所以跟随他的人基本时间很短。

  公诉人法庭举证时,有人表示,王晓东发现手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便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以此吓唬手下人听从他的指挥,然后再找人取保候审,并通过这种方式控制手下人,如果手下人不听安排,他便找人报复。

  “那些笔录是公安机关打好草稿,让我签字的。”对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晓东当庭表示对笔录有异议。辩护律师对此表示,王晓东手下的成员和王晓东都是正常往来关系,只不过以大哥相称。

  王晓东不停向旁听席看

  9时30分,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执行法警将王晓东带入法庭,他不停地向旁听席观看,旁听席上很多人都陆续站了起来。而到下午,公诉人举证,宣读证人证言时,王晓东则将头埋在膝盖处。

  被告人陈见军因病被取保候审,开庭时,执行法警用轮椅将其推入法庭。法庭陈诉时,陈见军刚说几句话,便开始有不良反应。在候审室,陈见军发生抽搐症状,其家属将其带到医院。下午开庭时,陈见军带着吊瓶进入法庭,吊瓶打完后几分钟,陈见军又出现不良症状,开始昏迷,其家属又将其送往医院。

  犯罪行为已触犯《刑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东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先后实施了盗窃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伪造武装部队证件、诈骗等犯罪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团伙成员也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王晓东、陈见军、陶宝亮等22人被控11项罪名

  一、敲诈勒索罪

  1.王晓东伙同陶宝亮、孙胜伟、吴井绪、马玉文于1999年以被害人吴某与一女子有不正常关系为由,敲诈吴某3万元。

  2.王晓东于2000年9月,在得知被告人刘文生、李军、宋海波、姜明君敲诈勒索杨某钱财后,与马玉文共同参与敲诈勒索杨某1.3万元。

  3.王晓东于2005年9月,以替人摆事为由,勒索某名酒经销处的吴某3万元及吉普车1辆。

  4.王晓东于2006年11月,以借住为由,强行索要薛某位于白山市的住宅1套,价值11.5万元。

  5.王晓东伙同刘欢等人,于2007年先后两次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共计1.8万元及踏板摩托车1辆。

  6.王晓东于2007年以索要债务为由,强行索要宋某3万元。

  7.王晓东在2008年,与正在开发金厂小康示范村6号楼工程的金昌兴公司法人薛某结识后,将该工程的原建筑商刘某强行赶出了工地、并强迫薛某将其所持股份的60%转让给王晓东,又逼迫薛某和该公司另一股东赵某分别写下4张总数额为150万元及1张数额为20万元的欠条。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了该公司后,王晓东强迫薛某以该公司的一户在建的83.2平方米住房提供担保,以公司另一户在建的83.2平方米住房和1辆现代轿车与金厂镇政府换取两栋总面积286.4平方米的别墅,并更名到自己名下。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王晓东伙同陶宝亮、张立言、马玉文、刘大鹏、夏克亮、于凯等人于2000年9月,将被害人杨某在通化市经营的广告公司价值3.5万元的物品砸毁,并向杨某索要1.3万元。

  三、故意伤害罪

  四、聚众斗殴罪

  1.王晓东于2000年6月10日,在通化市东方红迪吧因琐事与吴某发生冲突,随后双方在通化市清真寺后侧安居小区附近发生厮打,吴某持刀将王志强捅伤,王晓东等人将吴某打伤。经鉴定,王志强、吴某二人均构成重伤。

  2.2004年9月25日,王晓东纠集杜育武、于兆海等数十人,持械对被害人姜某、胡某进行殴打,后追赶至姜某姐姐家,将房屋玻璃全部砸碎。经鉴定,姜某为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400余元。

  3.陈见军伙同焦学峰等人于2005年1月20日,在团结街128大桥下,因琐事持刀对尹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尹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五、盗窃枪支罪

  王晓东伙同赵某、张某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两次盗窃通化市少年儿童军事体育学校东风五型标准口径手枪两支。案发后,两支枪支已缴回。

  六、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王晓东于2006年将从贾云峰(已判刑)处获得的一支口径步枪,藏匿于其姐王萍家,案发后该枪支被收缴。

  七、寻衅滋事罪

  1.1999年8月,王晓东在通化市江南大桥附近一家串店内,指使孙胜伟,孙胜伟又指使他人在该串店持啤酒瓶无故将袁某殴打致伤。

  2.2000年8、9月份,王晓东指使张立言、吴井绪、陶宝亮等人,张立言又纠集夏克亮、于凯,吴井绪纠集张玉宝等人,多次严重影响刘某经营的歌厅正常经营。

  3.2006年,王晓东纠集陈见军等人对手下马玉文多次实施殴打,并将其抛至污水坑内。

  4.2007年12月,王晓东以帮他人要回玩游戏机输的钱为借口,带领朱红星、何军将曹某经营的游戏厅内两台总价值2600元的游戏机砸毁,并强行索要1万元。

  5.2008年3月,被告人王晓东伙同朱红星、宋飞在一按摩院对王某无故殴打,王晓东持刀将其头顶部砍成轻微伤。

  八、诈骗罪

  2007年10月,王晓东以帮助王某摆事为由,骗取其在东昌区江北自安小区面积为81.95平方米住房一处,价值11万余元。

  九、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王晓东于2008年11月,通过制作假证件的不法分子伪造了武警部队警官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各1本及武警部队车辆号牌1副。

  十、抢劫罪

  陈见军伙同宋会利等人于2008年4月5日下午,在江南和中心医院附近使用暴力手段抢得贺某5500元,并将其打成轻伤。

  十一、贩卖毒品罪

  陈见军曾在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内分3次以每只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邱某等人杜冷丁6支,获毒资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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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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