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武安非法铁矿爆炸案一审宣判 21人被判刑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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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武安非法铁矿爆炸案一审宣判 21人被判刑
2009年12月31日 17:1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官员自杀是否公布死因的争议背后,透露出公众对权力是否滥用的监督和对官员信息公开的渴求。

  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跳楼自杀;两天后,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孙启明在家晨练时意外坠楼身亡。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其状态堪忧。

  官员接连自杀身亡引发了公众对官员心理压力,以及背后是否隐藏黑幕的关注、忧虑与质疑。在常人眼中,官员就本不该走上自杀这条路的,于是有的公众会很自然地产生联想,自杀官员有可能是畏罪自杀。

  公众的这种心理猜测虽然有失偏颇,但其一缘于官员自杀真相多数时候的不公开,其二很多自杀官员似乎有意无意地在印证着公众的猜测。如今年4月在家中自杀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自杀前曾因为经济受贿问题接受调查;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因为涉嫌哈尔滨国贸城案被逮捕,在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跳楼自杀身亡;天津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后,经查其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并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官员自杀就一定与贪污腐败、权钱交易有关,有些官员完全是出于工作压力大而选择了自杀。由此也带来一个争议性的话题,要不要公布官员自杀的死因。

  理论上说,官员自杀都应对公众有个交待,毕竟作为公共人物,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其突然不在位至少需要有个简单的说明。何况官员信息本身就是政府信息的一个部分,理应公开。但具体到自杀原因,则应该有所区别对待: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或者引起公众争议的,理应向社会公开自杀原因,以及死后的问题调查结果;但如果官员自杀纯属个人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本着尊重死者的人道主义原则,只须简单向社会交待即可,至于该官员为何自杀,以及选择什么样的自杀方式,都无须公布。

  从这个角度而言,官员自杀后留下权钱交易的疑问,或者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都不应中止调查,而应继续查明真相,并向公众公布。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以“为死者讳”的传统观念而被掩盖。像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自杀案、湖南武冈常务副市长杨宽生坠楼死亡事件,或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因留下一串疑问,都当尽快给公众一个具体的交待。

  其实,公众对官员自杀是否公布死因的争议背后,透露出的是对官场生态的一种关注。这种关注不仅仅停留于对权力是否滥用的监督层面,还有对官员信息公开的渴求。比如说自杀官员中有好几例都留下绝笔,称是出于工作压力,到底是什么样的工作压力,能把官员逼到自杀的地步?是官员自身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官场生态有问题?因而,表面上看公众是在关注官员自杀,实质却是公众对公权力阳光化、对更多官员信息公开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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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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