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徐某和同伙一起到建筑工地偷东西,结果被保安一顿暴打导致骨折。事发后,徐某起诉建筑工地所属公司索赔1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判决徐某败诉。
2007年2月7日,徐某和同伙溜进房山一处建筑工地准备偷东西,被保安焦某、刘某等发现,徐某被暴打致骨折。因一直未得到民事赔偿,徐某将雇用保安的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事发后,打人的保安焦某、刘某等人已被房山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对焦某、刘某给徐某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安对小偷进行殴打,并非职务行为,也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因此不属于雇用活动。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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