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妻子发现丈夫曾购房一套。在讨要房屋之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实为丈夫给“小三”所买。于是,原配与小三共同将债务人告上法庭。经法院终审判决,“小三”应将“丈夫”的购房款分一半给合法妻子,而房屋则归“小三”所有。
2007年4月6日,邢台市民张敏(化名)丈夫李卿(化名)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整理其遗物时,张敏发现丈夫在2003年8月6日曾与张某所签《卖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03年8月6日卖给李卿房,房产(面积)为准价格105000元整。房钱在同年分两次付清。
2007年7月20日,张敏和儿子提起诉讼,以签订的《买卖协议》并付清房款为由,申请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判令张某立即为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时,意外陡增。张某却称自己从未与李卿订立过房屋买卖协议,“我确实买卖过邢州南路一处房屋,但实质上是卖给了与李卿已同居数年、并生有一子的杨丽(化名),且由李卿陪同将房屋过户到杨丽名下的手续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大部分。”
2008年3月6日,杨丽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杨丽认为,自己曾委托李卿办理购房一事,把钱给了李卿,委托李卿将钱交给了张某。2006年,杨丽和张某在李卿陪同下一起在邢台市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等手续,至今杨丽仍在该房内居住。为此,杨丽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张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双方买卖关系有效,李卿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几经周折之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8月,李卿与张某就诉争房屋签订《卖房协议书》,并出资105000元,杨丽于2003年10月即在诉争房屋中居住至今,2006年7月杨丽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了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登记手续。上
上述客观事实说明,李卿与张某签订《卖房协议书》并出资,目的是为杨丽购买诉争房屋进行出资,是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杨丽是诉争房屋的最终购买人。
2003年8月5日和2003年8月19日收款条表明,李卿是诉争房屋的付款人,李卿为诉争房屋所出资105000元是李卿与张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即52500元属张敏个人所有财产,未经张敏同意,李卿用该部分财产为杨丽购买诉争房屋出资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杨丽应将该部分财产退还给所有权人张敏。剩余部分的52500元为李卿个人所有财产,李卿对属其所有的52500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卿将属其所有的52500元为杨丽购房进行出资视为对杨丽的赠与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法院最终确认杨丽与张某所签《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杨丽给付张敏人民币52500元。(燕赵都市报 记者 张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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