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礼花筒炸残8岁男童 法院认定燃放者赔偿4.8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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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弃礼花筒炸残8岁男童 法院认定燃放者赔偿4.8万
2010年01月11日 14:44 来源:东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庄河市民李某在春节期间燃放礼花时,礼花突然发生爆炸,尽管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但未爆炸的礼花筒被随意散落在大街上,变成了一颗“定时炸弹”。3天后,邻居家8岁的男童在街上玩耍时,将一个引燃的划炮扔进礼花筒中,造成礼花筒发生二次爆炸,男童被炸成8级伤残。事后,男童家属将李某、卖礼花的商店老板以及礼花生产商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承担事情的主要赔偿责任。

  2008年春节期间,李某从商店买回一个二十响的大礼花,不想在燃放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礼花在第四响时发生了爆炸,带着火星的礼花散落在邻居张大爷家附近,将张家的草垛引燃,幸亏当时李某距离礼花比较远,没有造成人员太大的损失,但未爆炸的礼花筒散落在大街上。然而,就是这些未爆炸的礼花筒却给李某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3天后,邻居张大爷8岁的外孙强强(化名)出门玩耍时,看到街上“躺”着的礼花筒,淘气的强强引燃一个划炮扔到礼花中,“轰”的一声巨响礼花发生二次爆炸,将强强右手炸伤。经鉴定,强强的伤势构成8级伤残。事后,强强的家属将李某、卖礼花的商店以及礼花生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在法庭上,礼花生产商认为,男童是在该礼花燃放3天后的二次爆炸中受伤,其行为是由于其监护人监护不当以及燃放该礼花的所有人管理不当共同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而卖礼花的商店则认为,商店已经将礼花卖出,燃放当晚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因燃放者没有将未爆炸的礼花妥善保管造成他人受伤,商店也没有责任。

  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燃放礼花,未燃放的礼花筒散落在张大爷家附近,当时没有引起男童受伤的后果,也就意味着该礼花即使质量不合格,李某在燃放过程中也没有直接导致男童身体受到损害,故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燃放该礼花爆炸后,其作为礼花的所有人应当对爆炸后未燃放的散落在张大爷家附近的礼花及时做出处理,并妥善保管,其管理不当,造成男童捡拾礼花并燃放,致其身体伤害,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裁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男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当,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男童身体受伤,并构成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其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赔偿男童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千元。 (新商报 毕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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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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