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小饭桌”老板猥亵女童获刑三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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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良“小饭桌”老板猥亵女童获刑三年
2010年01月11日 15:20 来源:太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小饭桌”本是方便学生和家长的服务场所,不想却有一名小饭桌老板借机对小学女生实施兽行。近日,太原杏花岭区一家“小饭桌”的老板薄某因猥亵一名10岁的小学女生,被杏花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10岁的女童玲玲(化名)在杏花岭区一所小学上三年级,因为学校离家较远,父母把玲玲托管到学校附近的一家 “小饭桌”。每天中午放学后,玲玲便到位于东肖墙路一带的“小饭桌”吃饭、午休。2008年11月7日中午,玲玲像往常一样回到“小饭桌”吃饭。午饭后,几名孩子跟随“小饭桌”老板薄某到另一单元的宿舍休息。当时,薄某将其他孩子安排在同一房间,将玲玲单独安排到另一个房间。玲玲十分疲惫,躺下后不久便睡着了。迷迷糊糊中,玲玲感觉到身上有一只大手在游动,被惊醒的玲玲睁开眼睛看到,是“薄叔叔”在自己身边。但是,年幼的玲玲并不知道自己已经遭到了猥亵,还天真地相信“薄叔叔”的谎话,以为这是薄叔叔对自己的偏爱。几个星期后,玲玲和妈妈说起“小饭桌”的薄叔叔对自己如何如何“好”时,家人才知道孩子受到了侵害。

  2009年8月17日,薄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薄某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办案人员介绍说,由于一些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缺乏认识,致使这类案件不易被发现或过去很长时间后才被发现。再加上这类案件取证困难,许多孩子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甚至可能使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法官提醒家长和学校,应向未成年人教授有关生理卫生知识,让孩子懂得自己身体的哪些部分不能被他人触摸,让孩子在思想上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行为上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教育孩子在遇到侵犯时及时告知大人,这样才能使孩子受到的伤害减到最小。

  编后 对于“小饭桌”,家长和社会一直以来只是关注它的饭菜质量和卫生状况,很少有人考虑过经营者的人品和道德问题。“玲玲”的遭遇虽然只是个例,但也为家长和有关部门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因此,家长在选择“小饭桌”时,一定要向社区或其周围邻居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口碑。教育、工商、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将经营者的人品和道德情况作为是否允许开设“小饭桌”的条件之一,不仅是为了让家长放心,更为了能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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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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