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劫犯1个月抢劫5起致1死3伤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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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劫犯1个月抢劫5起致1死3伤
2010年01月12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10日,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黄某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据了解,去年8月,家境一般的黄某因为没钱花,就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在短短1个月内连续持刀抢劫5起,并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009年8月19日22时许,黄某携带尖刀在温州火车站广场前持刀准备实施抢劫。因被害人郑某等3人经过其身边时吐了一口痰,黄某便冲上前去用脚将郑某踢倒在地,从背后朝郑某的右肋部等部位猛捅数刀。

  随后黄某又来到现场附近的一辆出租车前,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感觉情况不妙的出租车司机赶紧打开车门,拔腿就跑。已经“杀”红了眼的黄某随后又朝附近看热闹的摩托车驾驶员王师傅走去,见对方不肯载他,就往其胸部、臀部猛砍3刀后,驾驶王师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王师傅为重伤。警方查明,黄某还于8月7日、22日分别在温州某网吧和一公司门口,持刀抢劫。一些现场目击者表示,当时黄某看上去和正常人一样,但总感觉行为举止很怪异。

  在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发现,黄某对所提问题经常词不达意,对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亦非常不明确。

  据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案发前曾经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没有坚持正常吃药,且根据有关证人、受害人的证言可以认定,黄某案发时某些动作、形态与正常人有所区别。经鉴定,黄某作案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但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陶京津 胡刚

  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根据黄某在作案时携带刀具有预谋,抢劫得手后并无继续伤害受害人,到案后能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可以证明,黄某作案时意识清楚。但是虽然如此,黄某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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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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