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婚外情不料背“孽债” 近5旬男子被判担抚养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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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婚外情不料背“孽债” 近5旬男子被判担抚养费
2010年01月19日 11:08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年近五旬的张某沾花惹草,与20岁刚出头的芜湖同乡林小姐搞婚外情,还生下儿子小林。因张某不认儿子,林小姐申请亲子鉴定,结论小林的确是张某亲生子。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1500元至他年满18岁。

  今年48岁的张某是已婚男子,却与小自己23岁的林小姐发生婚外恋,2008年非婚生下儿子小林。小林随母亲生活至今,因张某不承认他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于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张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林小姐据此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张某自去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林18周岁。林小姐称张某自1999年开装潢公司,至今已十多年,有一定积蓄;张某还提起过自己经营商铺和酒店,年收入约300万元。

  张某承认小林是自己的儿子,但称自己经营的公司遇金融危机而亏损,名下也没有商铺产权,妻子只是一加盟酒店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他和妻子;夫妻俩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经营酒店,投资至今尚未收回。综上,张某称自己无力负担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只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

  法院查明,装潢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张某出资45万元;林小姐提及张某有商铺、经营加盟酒店等情况,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也无法提供相应线索。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双方对非婚生子小林随林小姐生活无异议,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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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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