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月20日电(黄叶华)湖北男子殷先群、殷祚海16年前在海口经营餐馆生意,对前来餐馆借宿的聂某、赵某夫妇下毒手,谋财害命。16年后,殷先群、殷祚海终被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堂,接受法律严惩。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上半年,被告人殷先群、殷祚海在海口市秀英区海商路与他人共同经营“新兴餐馆”。同年8月,聂某、赵某夫妇转让其经营的大排档后,到新兴餐馆借宿。在此期间,殷先群、殷祚海得知聂某、赵某在银行有大额存款,在获取了存折密码后,遂密谋杀死聂某、赵某后劫取其财物。
同年8月20日,聂某、赵某夫妇再次到新兴餐馆借宿。次日凌晨3时许,趁聂某、赵某熟睡之机,殷先群手持一根铁棍状打气筒,殷祚海手持一根木棍,进入聂某、赵某夫妇睡觉的房间,猛击聂某、赵某的头部,致聂某、赵某夫妇不能动弹。殷先群、殷祚海发现聂某、赵某还有呼吸,又接上电线对聂某、赵某施以电击。在确认聂某、赵某死亡后,殷先群、殷祚海从聂某、赵某的行李中搜得一本银行存折和聂某身份证。后殷先群、殷祚海将聂某、赵某的尸体搬出并丢弃。当日9时许殷先群、殷祚海持被害人聂某、赵某的银行存折取出现金人民币34600元,二人分赃后逃离海口。经鉴定,聂某系被他人用较硬钝物打击前额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先群、殷祚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杀害聂某、赵某夫妇,劫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因被告人殷先群、殷祚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由二被告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二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
殷先群、殷祚海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1979年《刑法》予以定罪量刑。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殷先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殷祚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人民币346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殷先群、殷祚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某、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47931.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日前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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