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许霆案当事人出狱回家 坚持自己有错无罪(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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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版许霆案当事人出狱回家 坚持自己有错无罪(2)
2010年01月26日 08:0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变故

  储蓄卡上出现巨款

  何鹏在家中排行老三,上有两个姐姐。如今,大姐已经出嫁,二姐患有先天性脑发育不全,一直在父母身边生活。

  小时候的何鹏活泼好动,学习成绩不错,何见贵至今还保存着儿子小学时的奖状。2000年9月,何鹏考入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刑侦系经侦专业就读。

  如果不是那次事件,何鹏会跟他公安学校的同学们一样,毕业后分到派出所或公安局工作,结婚生子,一切都水到渠成。父母还准备在县城给何鹏买套房子。不过,何鹏的人生轨迹,在2001年3月2日晚上被改变了。

  那天晚上9时43分,何鹏拿着自己的农行储蓄卡在学校附近建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原本只有10元的数字后面多了好几个“0”。这张卡是家里在陆良办的,何鹏平日在学校的生活费通过这张储蓄卡支取。

  当天晚上和第二天,何鹏分别在建行、中行、工行的取款机上取款224次,一共取出了42.97万元。3月3日,背着这笔巨款,何鹏赶回200公里外的老家。

  “他告诉我,钱是从卡上取来的,没事。”何鹏的母亲孟小月说。孟小月担心把钱弄丢,就埋在后院,“因为家里被盗过两次”。

  仅过了两天,警察和银行人员就找到何家。何鹏的母亲当场把所有的钱都交了出来。“我说我会一分不少地给你们。我家抽屉里的钱,他们说你也拿来,只要是钱就拿走。抽屉里有5050元,后来退还了3380元。”孟小月说。

  申诉

  60岁父亲学上网开博

  何见贵夫妇认为,还了钱就没事了,但事情远比他们想象的要严重得多。何鹏很快被捕。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改变的,不只是何鹏的命运,还有何鹏父母的生活。跑运输的父亲把车卖了,没心思再开车。“要是这几年继续跑运输,每年挣个10万元没问题。”家里的地也荒了,从1998年开的小商店,生意也是时断时续。

  何见贵夫妇四处为儿子的案子申诉,原本还算殷实的家底,变得贫困起来。“大概花了20多万元。申诉的材料可以装满一辆小拖拉机,车票、餐票、信件回执有1公斤重。”最早一次是在2003年,夫妻俩一起去了北京。“我去北京就有17次,他爸爸去了北京5次,还去过广州、山西、陕西等地。”孟小月回忆。最困难的时候,他们还把房子抵押给了信用社,贷款10万元。

  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何鹏获得减刑,刑期减到14年。何见贵坚信自己儿子无罪。快60岁的他特意买了电脑,装了宽带,学习上网浏览新闻。此外,他还在网上开通了博客。广州许霆案的出现,让这家人再次看到了希望。

  转机

  许霆案让人看到希望

  “许霆案是何鹏在监狱里听收音机时了解到的,他跟我们说这个案子和他的案子有点相似,叫我们注意一下。那时候,许霆案还没有判决,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随后,何见贵天天都密切跟踪许霆案的进展。

  许霆是山西人,2006年在广州做保安。同年4月21日,许霆在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随后,许霆在同一台取款机上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然后携款潜逃一年之久。2007年5月许霆归案,当年12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时,何见贵一家感到绝望,“假设许霆案没有转机,我们的申诉就非常难。许霆被判无期徒刑后,这里的政法部门还用这个案子教育我们,要我们不要再申诉了。”何见贵说。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对许霆案重审宣判,何见贵夫妇特意从云南赶到广州,旁听了庭审过程。法院认定许霆的盗窃罪名成立,不过刑期由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骤减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

  此前没有引起关注的何鹏案,开始不断有媒体介入。何鹏对记者说:“有了媒体的关注,事情要好得多。”

  改判

  从无期到8年半

  “许霆的银行卡在别的自动取款机上就取不出钱,因为只是那一台取款机出故障了。但何鹏的卡在其他的取款机上都能取出钱,是因为他卡上有这么多钱。”孟小月认为自己儿子的案件和许霆案有点区别。而且,自己很快交出了钱,但许霆带着钱跑了一年。

  孟小月还认为,出事的地点在昆明,为什么不在昆明开庭?而且银行并没起诉,也没有到庭。

  许霆案后,何见贵常跟许霆的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还前往山西,找到了许霆的父亲。又经过律师介绍,去年3月,何见贵还到北京参加了何鹏案情的研讨会。

  何见贵提供给记者的材料显示,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对何鹏案再审。11月24日,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进行了改判,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书称:“原判对被告人何鹏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显过重,虽然被告人何鹏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依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

  2009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对云南高院的这一判决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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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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