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绝症父母不露面 房子赠女友惹官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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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得绝症父母不露面 房子赠女友惹官司
2010年02月01日 14:33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写着“赠予”字眼的遗嘱不等于是“赠予合同”。近日,李沧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赠予”二字引起的涉及房产的遗赠官司。30多岁的男子张某得了绝症,父母却换了住处玩起了失踪,后得到年轻姑娘李丽(化名)的悉心照顾,二人产生了感情。张某去世前留下了遗嘱将一处房产遗赠给李丽,但是遗嘱上却写成了“赠予”。张某的父母不承认李丽对房屋的所有权。法院最终宣判,房屋归李丽所有。

  据介绍,张某自学生时代与父母关系就较为平淡,高中时期住校学习。2003年张某查出身患癌症住院治疗期间,张某的父母得知消息后,没有帮助其积极治疗,也没有照顾儿子,还将自己原来所住房屋出租,搬至其他地方住。

  张某与父母无法取得联系,精神异常苦闷,一度怀疑自己是不是父母的亲生儿子,但由于始终联系不上父母,故一直无法求证。张某生病前结识了李丽。李丽了解到张某的病情和家庭情况后,对张某照顾有加,两人逐渐产生了感情。为帮张某治病,李丽不仅为其提供资助,还曾向老家亲朋借钱积极帮助张某治疗。后来,张某病情日益严重,自觉不久于人世,产生了死后将自己位于李村的房屋赠予李丽的念头。

  由于张某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在医生出具张某神志清醒的证明下,在张某同学李斌和戴勇见证下,张某在医院写下一份遗嘱,决定死后将房产赠予李丽。但在书写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张某在遗赠和赠予字眼的选择上产生犹豫,最后还是选择了“赠予”。张某去世后,其父母认为张某生前所写的遗嘱属于赠予合同,李丽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应当作为张某遗产由他们继承。李丽与张某父母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认为张某留字据的真实意思是在其死后将本案所涉房屋留给原告李丽,只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才选择了“赠予”两个字。法院确定张某生前所立字据形式为遗嘱、性质为遗赠。李丽作为受遗赠人在张某死后在该房屋内居住,已经以其实际行动接受了遗赠,该遗赠成立,涉案房产归李丽所有。通讯员 田绪宏 记者 赵 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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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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