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妪逛商场摔伤致残 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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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旬老妪逛商场摔伤致残 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
2010年02月04日 14:34 来源:北方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90岁的冯奶奶在女儿陪同下逛商场,绊倒摔伤,认定为肢体残疾3级和10级伤残。日前,冯奶奶将商场起诉,尽管在护理、营养费方面缺少医院证明,但法院综合年龄状况及伤情后果,酌情确认,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冯奶奶合理损失的60%达9500余元。

  老妪逛商场摔伤

  2008年10月中旬一日下午,市民冯奶奶和女儿到本市某商场购物时摔倒受伤,报警后被送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轻度错位。据冯奶奶说,她是被商场地板接口处翘起的铜条绊倒的,为治病先后看了4家医院,花费1300余元。

  2009年3-6月,经相关部门认定,冯奶奶受伤导致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为肢体残疾3级;右腕损伤符合X(10)级伤残。随后,她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医药、鉴定、护理、营养、交通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企业信息查询费等共计25500余元。

  庭审中,商场辩称冯奶奶摔倒时女儿没在附近,说明没尽到照顾母亲安全义务。冯奶奶先后换了4家医院,均未征求派出所和被告意见,怀疑其治疗内容同伤情间的关联性。商场方认为,鉴定报告显示冯奶奶骨折对位不良,因此其残疾应系手术失误造成,责任不在商场。当日考虑到冯奶奶年岁较大且事发突然,已垫付部分治疗费,但数额不清,护理、营养等费用均无医院证明,律师费、企业信息查询费不同意支付。

  赔原告合理损失

  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对顾客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原告本人也应负注意安全义务,原告家人应担负对原告安全照顾和保障义务。本案原、被告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冯奶奶未住院且医院没出具其需要护理及加强营养证明,但考虑年事已高,受伤部位势必造成生活自理受限,酌情认定护理时间为一个月,护理人员误工费及营养费亦予认定。

  法院对冯奶奶医疗、鉴定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认可,综合就诊次数等酌定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和信息查询费于法无据不予认定。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冯奶奶合理损失15897.3元的60%即9538.38元。

  律师析案

  高龄未必要人“陪同”经营者有“照顾”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存在过错和确认营养误工等费用重要的一个依据就是:冯奶奶“年岁已高”。那么年岁高就必须由家人陪伴么?对此,击水律师事务所吕慧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从一般生活常识角度考虑,90岁老人确实需要家人陪同。但也有个别情况,如果可以自理就不需要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家人和监护人陪同和照顾。

  经营过程中,商场应具备怎样安全措施?吕慧宾表示,除符合建筑安全技术标准、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求不能存在可以通过注意避免的安全隐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杨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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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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