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龙湖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陈某群利用手中负责镇里殡葬事务的权力,在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入“干股”参与龙湖镇殡葬服务站的“合作承包”,在一年时间内获得分红10万余元。昨日,陈某群被晋江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
既获分红又收红包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晋江市龙湖镇南浔村施某煌、施某革、施某志三人,以施某煌的名义通过投标,获得龙湖镇殡葬服务站的承包经营权。
随后,这三人与当时晋江市殡仪馆业务经理许某转达成口头合作承包协议:即经营所需资金、设备均由晋江市殡仪馆提供,施某煌等人负责龙湖镇殡葬服务站的日常经营管理,所得利润的40%分配给晋江市殡仪馆,40%分配给施某煌、施某革、施某志三人,20%分配给龙湖镇政府负责殡葬管理的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陈某群,以便获得他职务上的支持和帮助。
同年8月,施某煌、施某革、许某转三人邀陈某群“合作承包”龙湖镇殡葬服务站,得到他的同意,陈某群便在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参与“合作承包”。
2009年1月、10月上旬,施某煌先后两次将人民币3.6万元、6.4万元以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分红的名义送给陈某群。
此外,晋江龙湖镇锡坑村村民吴某雄为取得陈某群在其旧房翻建过程中的支持,于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送给陈某群人民币2000元。
而原晋江市殡仪馆业务经理许某转为了取得陈某群在有关龙湖镇殡葬业务上的支持和帮助,于2008年先后两次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1500元。
2009年10月14日,陈某群接到晋江市检察院电话通知,要求他到晋江市检察院接受调查。在约谈期间,陈某群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而陈某群的家属也主动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当庭哭读悔过书
记者了解到,事发前身为晋江龙湖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龙湖镇锡坑村下村干部的陈某群,曾先后获得“2007年度晋江市殡葬管理先进个人”、“2007年度福建省殡葬管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在此案庭审过程中,陈某群当庭宣读了一份悔过书,期间泣不成声。
昨日,晋江法院认为,陈某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5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受贿罪行,系自首;结合其具结悔过,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且其家属主动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陈某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东南早报 黄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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