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毒品刚获释 重操旧业又入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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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贩卖毒品刚获释 重操旧业又入狱
2010年03月05日 19:27 来源:拉萨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曾因贩卖毒品罪锒铛入狱半年的马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从甘肃省广河县原籍花11000元购买了20克海洛因,乘火车来到拉萨企图重操旧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抵达拉萨刚满10天就被抓获归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8年,这是记者3月4日采访获得的最新消息。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11日下午4点30分前后,我市公安禁毒民警在曲米路某退休基地一栋住宅楼内破获一起私藏毒品案,警方当场缴获一包毒品、两杆电子秤及加工毒品的工具一套等,涉案人员马某也被当场`擒获。经过相关权威部门鉴定,收缴的毒品净重74.2745克,并检测出里面含有海洛因成分。

  在铁的事实面前,马某向警方供认,2009年9月27日,他以11000元的价格从甘肃省广河县一名女毒贩手中购买了20克海洛因。事隔两天之后,他把毒品装在衣服口袋内,从兰州乘火车于2009年9月30日下午抵达拉萨。之后,他便径直来到曲米路租住的房屋内,并对毒品进行加工,掺和了大量的面粉及其它物质。

  经过拉萨司法机关查明,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9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

  庭审中,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中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所持有的74.2745克毒品海洛因中掺有大量其它东西,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因毒品中掺有大量的面粉和它他物品,申请对涉案毒品纯度进行鉴定,同时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官说法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中关于“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故对马某辩护人提出折算毒品纯度的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过审理查明属实,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从重处罚。所以,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涉及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的一审判决。(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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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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