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原镇党委书记涉贿受审 妻子称其患精神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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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一原镇党委书记涉贿受审 妻子称其患精神病
2010年03月12日 16:11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庭审结束后,赵志明(中)走出法庭  记者曲鸣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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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代理镇长到镇长,再到镇党委书记,赵志明的仕途原本一片光明。去年12月3日,他却因涉嫌受贿8.8万,被当地检察院予以刑事拘留,次日由当地公安局执行。眼见丈夫被刑事拘留,心急如焚的妻子李琴芬(化名)再也坐不住了,表示丈夫患有精神焦虑症,遂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昨天上午9点30分,在(云南)禄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她和辩护人再次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请求。

  庭审过程中,身穿黑色运动装的赵志明坐在法庭正中的被告席上,精神状态并不太好。面对法官的种种提问,他也总是低着头简单应答。他表示,很多事情他已经记不清楚了。

  公诉方禄丰县检察院当庭指控表明,赵志明在担任禄丰县仁兴镇代理镇长、镇长和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非法接受他人的人民币合计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中包括2008年一次性收受当地一矿洞承包人肖某的5万元、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6次收受当地烟水配套和土地整形工程承包人刘某的2.4万元、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4次收受某矿产开采承包人朱某的1.4万元。

  公诉方还指出,以上事实均是由赵志明在接受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时亲口供述的。而考虑到赵志明主动交代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可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请求法院支持公诉方提出的请求,判赵志明受贿罪成立。

  当庭辩护中,赵志明的辩护律师表示,赵志明收受钱财是事实,但并没有为谁谋取利益,只能算是违纪,并不构成违法。随后向法院提出了赵志明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并出具了相应的医疗检查证明,请求法院对赵志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庭审的最后,李琴芬也将《司法鉴定申请书》递交给法庭。法院方面表示,是否支持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将在5日之内给当事人回复。

  据李琴芬介绍,丈夫自2006年就开始患有精神类疾病。“他在家总是说自己心慌胸闷,经常失眠,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刚开始还以为是心脏有毛病,但去医院检查后却又发现心脏正常。”在2008年12月,家人再次带他到禄丰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患“焦虑症”。在禄丰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处方笺上,“临床诊断”一栏的确注明了赵志明患有“焦虑症”。

  她还介绍,就在去年12月自己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家人于12月11日到检察院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她又带着丈夫到了昆医附一院进行了再次检查。在昆医附一院精神科去年12月17日出具的住院证明上,“诊断”一栏写着“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备注”一栏上还注明了“需家属24小时陪护,以防意外”。在12月31日的出院证明上,“治疗结果”、“出院医嘱”栏上也分别明确地写着“好转,自动出院”、“坚持服药,定期检查”的字样。

  对于丈夫收受他人钱财,李琴芬说:“这些钱都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这些送钱的人也并没有托丈夫办什么事情,也就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律师分析

  根据鉴定结论

  可能出现3种判罚

  对于该案,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而法庭方面,也应当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

  他说,赵志明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如果获得了法院方面的批准,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可能会出现3种不同判罚结果。如果精神病鉴定结论表明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可能就会因涉嫌受贿而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如果精神病鉴定结论表明他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他可能会依法获得无罪释放;如果鉴定结果表明他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可能会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 刘先兵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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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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