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孩童孙某随父母一起在饭店吃饭,摔倒在隔壁包间的地板上。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该饭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28384.57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由饭店除去先前已经给付的10500元外,再赔偿各项费用6912元。
孙某的父亲称,去年3月12日晚上,他们一家人在某饭店吃饭。其间,孙某和另一个小朋友一起去洗手间。因为隔壁房间的客人刚走,服务员刚刚墩完地,地面湿滑,孙某摔倒,至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孙某在密云县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共花费医疗费29594.57元。在住院期间,饭店支付了部分医疗费9500元,并给了1000元的营养费,之后,饭店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饭店辩称,当天晚上,孙某一家和他们的几个朋友确实在饭店用餐,孙某摔伤也是事实。事发当天,孙某和另一个小朋友在饭店的楼道里打闹,服务员制止,他们不听。还趁服务员不注意,跑到另一个包间,从椅子上往地面上跳,才导致摔伤。是孙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其父母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饭店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又给过补偿了,所以不同意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孙某是未成年人,且年龄尚小,在就餐过程中滑倒受伤,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但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孩子受到伤害,对孙某因伤致残所受到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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