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中国最大战略物资走私案迷雾——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揭开中国最大战略物资走私案迷雾
2010年04月08日 12:4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走私出口镁砂38万吨,偷逃关税3500万余元……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督办的大连特大出口镁砂走私案于近日一审宣判。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4名被告人长期有组织地进行走私活动,构成走私犯罪集团,以“假内贸、实外贸”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镁砂,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走私集团首要分子纪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额财产;其他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不等的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刑。

  根据大连市中院长达143页、近8万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以纪钢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集团,不仅在走私数量上“拔得头筹”,更是创下了全国走私涉税数字之最———偷逃镁砂出口许可证招标费和资源保护费约人民币1.3亿元。

  “研究”政策

  公务员变身走私“大亨”

  镁砂是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高纯镁等镁制品的俗称,是由菱镁矿经煅烧生产而成的初级产品。镁制品广泛应用于建材、汽车、航空、医药、农牧业等众多领域,小到制作豆腐用的凝固剂,大到航天飞船;从农业生产用的镁肥,到钢铁冶炼炉内壁的耐火砖,乃至人们开的汽车,镁化合物和镁合金等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赖以生存与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镁砂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物资。

  由于镁砂矿形成周期长、不可替代、不可再生,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镁砂出口实行招标许可证管理,镁砂出口需要通过竞标取得出口配额许可证,交纳许可证配额招标费和资源保护费,并经商品检验,向海关申报出口。

  2007年6月1日,我国对部分规格的镁砂开始征收5%至10%的出口关锐,加上彼时镁砂国际市场的紧俏,镁砂日益成为了走私分子眼中的紧俏“商品”,而以纪钢为首的走私集团也在此时应运而生。

  纪钢原是国家公务人员,后在香港取得了姓名为张天祥的香港居民身份。不久,他与香港居民魏某在香港登记注册了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纪钢为该公司董事。

  在了解到国家开始对镁砂实行限制出口后,通过分析当时的镁砂国际市场,“洞察”到其中巨大“利润”的纪钢开始组织走私集团。考虑到辽宁的镁砂矿藏资源在全国首屈一指(辽宁省的菱镁矿占我国总储量的85%,约占世界已探明藏量的20%),纪钢将自己的走私“基地”定址在大连市庄河港,开始进行大规模走私镁砂活动。

  如此“漂移”

  “内贸”转“外贸”全攻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纪钢犯罪集团之所以可以创造我国走私史上的多项之“最”,关键在于其采取的走私方式———“假内贸,实外贸”。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张验军告诉记者,“假内贸,实外贸”就是指走私分子在国内港口以内贸运输的名义装运镁砂,并以此应付海关、海事等监管部门的检查,随后利用我国海岸线长的特点,走私船舶在公海海域转换内外贸标识,再直接将镁砂偷运到境外港口。

  纪钢犯罪集团的走私行动是如何使“内贸”在公海摇身变成“外贸”的?其中的玄机,从走私集团成员郑展宇、林勇的供述中可见一斑:

  纪钢负责联系镁砂货源,交由亲信负责将镁砂从产地运输到庄河港码头,由专人在码头负责接货,记载货物数量,办理在港口的装货,交纳港杂费。有成员将有关港口的单据拿来庄河港报单,单据上写的品名“方解石粉”。由于真正的目的港是在国外,那么要根据该航程,编造一个与其航程相近的国内目的港报港。其间,有专人负责盯防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可疑”车辆是否出现。

  待办理完假内贸手续后,装载镁砂的船舶起航前,才有成员告诉船长货船实际是到国外某个港口,把在国外办理的船舶外籍手续送到船上,其中的离港证是用来到国外报港的,写有外籍证书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正的目的港。船舶行驶到公海,船长按照走私集团成员的“指示”,更换成某国船旗、船名。到达国外目的港后,境外代理用专业语言告诉船只的到港计划、靠泊计划。再由走私集团成员告诉船长锚地经纬度和与国外代理对讲机联系的频道,在境外卸货离港后,境外代理给集团成员一份离港报告。

  就这样,一次由内海到公海再到国外某目的港的周密走私镁砂活动完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断成功的走私“经验”,让纪钢对自己规避风险的能力愈加坚信,更相信自己能化险为夷。在联系货主走私镁砂时,他开始向货主收取每吨40美元至120美元的费用,并口出狂言地向走私镁砂的货主承诺,如果其负责“运输”的镁砂被海关等执法部门扣押,他将按照国内市场价格赔偿走私货主的经济损失。

  各司其职

  “公司化”内部管理

  作为走私集团的“老大”,纪钢极具头脑,为规避走私风险,他的犯罪集团实行类似公司的严密管理,运作方式可谓“可圈可点”。

  为保障生意长期“运作”,根据集团内部骨干成员的个人特点,纪钢对“手下”做出了公司化管理式的调配: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镁砂,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有的专门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书延期手续;有的专门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有的则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

  总之,按照完成一次走私活动的流程,每个环节纪钢都安排了专人管理。据了解,还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

  同时,深谙按劳取酬之道的纪钢还根据骨干成员所起的作用,以高额“工资形式”分配非法所得,甚至为几个主要成员提供了住房,并承诺再为他干10年就将住房赠送他们。

  法庭争辩

  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2009年4月7日至4月13日,纪钢等24人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站在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庭审场面相当“壮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7名检察官一字排开在公诉席上;由22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员,分3排就座于辩护人席;被告人的亲友和关注此案的旁听群众,将能容纳百人的法庭坐满。

  在连续5天的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纪钢等人是单位走私犯罪还是走私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成员属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纪钢等多名被告人的律师认为,纪钢是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多名被告人为他工作。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依法成立的公司,涉案的走私款项均转入该公司在香港的账户及在大连设立的离岸账户内,主要用于购买船舶、支付船员工资,属于公司经营。纪钢等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走私犯罪,而不是走私犯罪集团。

  对此,张验军指出,虽然纪钢等人以嘉丰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大连顺鹏船务有限公司、大连盛弘船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走私活动,但是纪钢在香港没有以其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和取得业务收入,仅是利用在香港设立的账户收转其走私镁砂的非法所得、支付走私镁砂的相关费用等。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纪钢走私集团走私镁砂238次,纪钢成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走私,且违法所得均归其个人所有,结合纪钢等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纪钢等人是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霍仕明 张国强 叶红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