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为犯人当“信使” 接受“馈赠”获刑13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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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警为犯人当“信使” 接受“馈赠”获刑13年
2010年04月14日 14:01 来源:兰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作为一名监狱管教民警,张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提供通讯工具给在押犯与监外涉案人员通话、串供,打听案情,伪造证据。之后,“慷慨”接受对方“馈赠”的价值50多万元的住房一套。4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未遂)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张强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现年35岁的被告人张强,原系兰州新桥监狱管教民警。2008年12月30日,西固区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王永春因心脏病突发被转押到兰州新桥监狱住院治疗,时任新桥监狱从事病犯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张强在和王永春闲聊中,得知王永春是雁滩鑫亿城的开发商之一,而张强也向王永春透露自己因没钱买房子婚期一拖再拖。去年3月,张强到雁滩鑫亿城表示要买房,并与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洽谈后,选中该小区一套约130平方米的房子。而在此期间,张强多次以谈话为名,将王永春叫到干警值班室把自己的手机提供给王永春,让其与涉案人员李某等人通话,打听案情,串通外界,伪造证据。因为张强对王永春的特殊照顾,王永春也让李某等人就张强在鑫亿城买房一事予以照顾。为表达“谢意”,王某在电话中授意李新民给张强房屋一套并办理相关手续,李新民在张强仅交了5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将馨亿城一套面积约为130平方的房屋定给张强,并为张强以其女友马某之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掩人耳目,在张强未付款的情况下,以马某之名开具35万元的收据交予张强。去年7月,李新民将该房钥匙交予了张强,该套住房合同总价值57.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身为兰州新桥监狱管教民警,为在押犯王永春提供通讯工具对外联系,传递纸条帮助伪造证据,以使其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作为民警,利用管教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在押犯所送的房屋,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其上述犯罪严重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损坏了监所管理制度,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鉴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受贿房屋所有权登记尚未完成,对房屋亦未实际控制,系受贿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以被告人张强犯受贿(未遂)罪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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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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