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高危岗位转移与权利缺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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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论:高危岗位转移与权利缺位
2010年05月06日 15:38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葛道顺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涌现了石油工人王进喜、钢铁工人孟泰、掏粪工时传祥等等,一大批代表“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典型,而在当下,“工人”的称谓似乎不再“光荣”而令人“自豪”,矿产、冶金、建筑以及制造业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的从业者,这些曾经给人们心里烙上“工人阶级有力量”深刻烙印的从业群体,如今带给人们的印象却是:高危职业、来自社会底层、权益难以保障,以及——农民工。

  工人阶级构成的转变

  工人阶级是个政治概念,超越了工人的职业涵义。当时,马克思基于社会冲突论的视角,称出卖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者是工人阶级,受雇于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我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成功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54年宪法)。工人阶级从受雇者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翁”,其构成几乎包括了以产业工人、其他工人为基础的所有城市建设者。

  我国的正式文件中,对工人阶级的定义在整体框架上至今未有大的变化:“工人阶级已经成为一个包括产业工人、其它工人、知识分子、管理干部在内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但是,工人阶级在规模和内涵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经济改革和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促成了工人阶级构成的转变。原来第二产业的工人逐渐转移到第三产业,而原来第一产业的农民成为新工人跻身到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郊区化迁移,城市服务业兴起,原来第二产业的城市工人或者其后代,逐渐从采掘、建筑、冶金、制造等高危险性行业转移出来,进入第三产业,而跻身新工人群体的农民工,填补了这些行业的劳动者空缺。现在,农民工在这些行业的就业比率普遍超过60%,有的甚至超过90%。

  农民工成为新的工人群体,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进步的一个具体表现,是大势所趋,谁也阻挡不了。

  为农民工增权 改进相关社会政策

  目前农民工在第二产业、甚至第三产业所遇到的一些经济歧视和社会排斥,只是社会发展中的暂时性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把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标,转向减少不同行业从业者所遭遇的不平等,关注所有劳动者,特别是高危险行业从业者的作业环境、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切实加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建构。

  作为高危就业群体的农民工,总体上处于相对贫困状态,这决定了他们对最大就业可能性的依赖。同时,自身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不足,使得他们在劳动合同谈判、维权等关键事项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农民工为了得到工作机会放弃了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更是无权提及,一旦遭受侵害,因缺乏维权依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由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农民工群体遭遇职业伤亡的可能性又进一步提高。据统计,我国原煤产量是世界产量的35%,煤矿工人死亡人数却占了世界的80%。这个死亡率是南非的30倍,美国的100倍。我国冶金工人每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是日本的50倍。严峻的形势表明,我国建立高危险行业从业者的社会保护机制的需要更加迫切。

  职业伤害的社会实质是不当利益对从业者健康和生命权的侵害。减少从业者来自高危险性职业的伤害,需要从根本上给劳动者增权,如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水平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访北京大学中国工人与劳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佟 新

  人民论坛记者:您怎么理解职业风险这个概念?什么样的职业可以被称为高风险职业?

  佟新:我们正处于风险社会,这是现代性的黑暗面,它意味着科学在其社会应用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未知的多种可能性,如农药、转基因食品以及核能源的应用。而职业风险是指因职业原因引发的疾病、伤残和死亡的可能性,那些存在因职业引发疾病、伤残和死亡的可能性高的职业就是高风险职业。

  人民论坛记者:职业风险的产生与什么因素有关?

  佟新:职业风险的产生一般与职业环境有很大关系,如矿工与矽肺病。这样的风险,一般可以借用科学手段,增加劳动保护措施,来降低或者杜绝。例如,在工业化早期,从事冲压工作的工人很容易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手指工伤。对此,科学家通过对人体进行科学分析,发明了一种装置,将冲压机的按钮做成双手的形状,这就使得工人只有在双手同时按在按钮上时才有可能冲压下去。这样的装置可能使工人的工作进度有所减缓,但却保障了工人双手的安全。汽车喷漆作业也有很高的风险,油漆中的苯带有毒性,对人体有巨大伤害。为了降低伤害,早期工人们用各类口罩遮蔽毒气,后来则变成以向下抽真空的方式排出毒气,一些发达国家的喷漆工作,甚至已经完全机械化。但在现实中,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效率,有时不顾生产安全,以至于已有的科学设备形同虚设。

  人民论坛记者:我国在降低劳动者职业风险,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佟新:我国目前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各地政府还有严格的劳动保护条例,来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劳动保护的人员设置和工作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人民论坛记者:现实中,我们也发现,上述诸多法律多得不到有效实施,这又是为什么?是因为工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吗?

  佟新:我们的调查表明,并非工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而是他们深知法律无用,因为他们的身份常常处于“有劳动,无(劳动)关系”的状态,问题不仅在于制定法律,更在于法律的执行。

  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用工结构中工人一系列自保权利的不足,这是在现有的用工框架内无法解决的。它需要通过立法增强工人和工会的权利。但是,目前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工会常常无法依法行使权利。现在的用工框架,特别是属于高风险职业的建筑工、各类矿工,常常采用的是转包工或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这些工人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合同,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建立合同,而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这种用工机制,使工人个体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工会的建立成为无本之木,他们的劳动保障权和劳动保护权就变得虚置起来。 (人民论坛见习记者 杜美丽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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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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