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产中介吞没客户购房意向金190万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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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一房产中介吞没客户购房意向金190万元
2010年06月01日 19:2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因要求返还购房意向金190万元遭拒,来自台湾的贺文、贺华兄弟将本市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全部1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8年初,在沪工作多年的贺氏兄弟打算在上海买套住房,经过考察,兄弟俩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的“财富海景花园”,于是找到沪上某知名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提供居间服务。由于谈得比较融洽,双方仅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年2月、3月和4月,兄弟俩先后分3次向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划入共计190万元购房意向金。但一直等到6月,物业顾问公司仍未为兄弟俩买到房屋。

  2008年6月10日,贺氏兄弟委托律师向物业顾问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在收函后5日内返还全部意向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当月18日,物业顾问公司回函,称贺氏兄弟划入的款项是因为兄弟俩与另一家咨询公司有债务纠纷,物业顾问公司与此款并无关系。如此内容的回函令兄弟俩大为吃惊。在几经交涉均告无果后,贺氏兄弟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12日,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的答辩再次令兄弟俩大跌眼镜,物业顾问公司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只要被告介绍原告与“财富海景花园”的开发商相识,被告的居间服务即告完成。由于原告未能就房屋价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所以没有买到房屋。原告支付的190万元并非购房意向金,而是比较特殊的服务费。被告已经完成居间服务,原告要求返还该款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为购买“财富海景花园”房屋委托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为此曾达成口头协议的事实,原、被告均予以确认。但原告将190万元划入被告账户后,并未通过被告提供居间服务购得所要购买的房屋。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也未就其向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并且,被告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与之前答复原告《律师函》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法庭难以采信。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遂作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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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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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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