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长期在百盛购物中心从事倒卖消费卡活动,被商场保安马某制止,为报复李某伙同他人对马某进行殴打,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2月29日2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百盛购物中心二层结合部西侧通道内,因对百盛购物中心保安马某的管理不满,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某进行殴打,致马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软组织嵌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长期在百盛购物中心从事倒卖消费卡活动,之前因倒卖消费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警告。后其在百盛购物中心倒卡时,被商场保安马某制止,遂怀恨在心。2009年12月29日,其纠集数人事先在百盛购物中心二层结合部西侧通道内等候马某,待将马某叫来后,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致马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软组织嵌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刘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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