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起7年前谋杀案被指存刑讯逼供(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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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一起7年前谋杀案被指存刑讯逼供(2)
2010年06月10日 09: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庭审第二天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还有未被排除的嫌疑人?

  6月8日,庭审继续进行,控辩双方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作案细节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

  而本案的主要证据———3名被告人此前作出的有罪供述再次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

  李慧的辩护律师李飞认为,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手持检察机关的“证据不足”的不予起诉书,且未撤销的情况下,于2006年2月14日将3名被告人带入宾馆审讯长达40余天得出的。

  “从一审到现在,检察机关一直未对刑讯逼供及口供审讯的不合法方面给出任何说法。”李飞指出,“既然3名被告人关于在宾馆的刑讯逼供供述无法被排除,且又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就是非法证据,为什么还要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举证?”

  对此,公诉人对于录制被告人口供地点是宾馆不持异议。但公诉人指出,李文浩曾在2006年3月份的供述中说以前曾有人跟自己谈过话,随后坚定了他坚决不承认杀人事实的决心,并称自己说的话有时是真,有时是假,就是为了日后翻供。

  “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公诉人这边话音未落,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文浩大声说道,称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是什么都编得出来的。

  “翻供并不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翻供的权利。”李文浩的律师胡晓勇补充道。

  此外,3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提到,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律师要求对3名被告人的刑讯逼供供词不予采用。

  同时,李飞提出,依照法律,此案2006年立案,重审应该在有新的证据之后才能立案,而公诉人在2005年9月相关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到2006年2月14日再次关押3被告人,这期间并未有新证据。

  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3被告人被关押后的有罪供述即为新证据。

  另外,胡晓勇还对3名被告人的有罪陈述作了详细地比对,指出里面有多处细节相矛盾,如某些具体部位的刀伤是由谁所刺,是如何将马朝晖的尸体拖进房间等,其中最突出的是李慧供述当晚是用菜刀刺死马朝晖,而李文浩的供述是用水果刀。

  公诉人辩称,山西地区所用菜刀中有一种又薄又细的,由于每个人的认识差异,也会被人称为是水果刀。

  李文浩的律师还提出,李文浩案发第二天就被控制,但是李文浩当时身上也没有伤,穿的一直是前一天穿的衣服,上面没有任何血迹,如果真如李文浩的有罪供述所言,自己前一天晚上与马朝晖厮打,并行刺数刀致其死亡,那么怎么可能第二天就毫发无伤。李慧的律师也提出李慧存在同样的疑问。

  此外,双方还就物证———血脚印的鉴定、通话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文浩的律师胡晓勇当庭陈述,案发后,侦查机关就案发现场的血脚印进行了3次鉴定,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排除了李文浩,第二次临汾市公安局鉴定认为是李文浩所留,第三次由侦查部门报送到公安部去鉴定,鉴定结论是“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胡晓勇还提出临汾市当时做鉴定的是专案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而且,当时做足迹鉴定是让李文浩穿上同血脚印底纹相似的鞋,血脚印为42码,而李文浩的脚为41码。

  随后,胡晓勇在幻灯片上打出了从检察机关获得的李文浩的2003年10月2日的通话记录。记录显示李文浩在21点38分给其领导打过一个电话,这与其无罪供述上所说的在其哥哥家吃饭期间给自己领导打过一个电话让领导帮他带东西给同事符合。胡晓勇还出示了李文浩的领导为他出具的关于此通话的书面证明,说当时李文浩口气很正常。

  而胡晓勇认为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在于,2003年11月公安部派人对包括李慧、李文浩在内的犯罪嫌疑人做测谎时,一个姓马的嫌疑人在测谎前突然逃跑,到目前为止没有对此人的排除依据。

  第二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结束,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至此,此案距案发已有7年之久,被害人的家属在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社会也在等待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在目前迷雾重重的情况下,很多人都在急切地等待着此案真相的大白天下。关于此案的下一步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见习记者 任雪 本报记者 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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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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