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分居网上卖儿 复合后诬告买主拐卖儿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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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与女友分居网上卖儿 复合后诬告买主拐卖儿童
2010年06月10日 18: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2岁的湖北男子鲁光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分居后,因不想被孩子拖累,便通过互联网,狠心地将2岁多的男孩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对在京务工的夫妇。孩子卖给他人后不久,鲁光美与女友和好。为将孩子要回,鲁光美以对方拐卖儿童为由报警,却没想到自己被抓。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了被告人鲁光美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鲁光美今年22岁,其女友程某比他大2岁,由于结婚时没到法定婚龄,两人一直没领结婚证,只在老家举办了婚礼。2006年11月,两人生下一个小男孩。

  2009年4月,被告人鲁光美因琐事与程某发生矛盾分居后,其以无能力抚养为由,欲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后被告人鲁光美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与孟先生夫妇取得联系后,于4月中旬将孩子从湖北省带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地区,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卖给孟先生夫妇。

  同年6月4日,被告人与女友和好后,又想将孩子从孟先生夫妇处要回。后被告人鲁光美以其子被拐卖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鲁光美被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光美作为父亲拒不承担抚养义务,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光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因为拐卖儿童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采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方式,使儿童脱离父母控制的行为。作为儿童的亲生父母,除非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在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否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伦理上讲,父母都不能成为拐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犯罪主体。另外,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第二节第(六)项明确指出,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私自将子女送养,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因此,根据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如果并非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就与拐卖儿童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被告人鲁光美虽然从孟先生夫妇处收取了一定数目的钱财,但其出卖孩子的初衷仍然是出于无力抚养,且其在了解到孟先生夫妇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带到北京送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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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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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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