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件,认定被告人鄢某身为国有林场场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某于2002年至2008年担任新余市某国有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七次收受木材经销商何某贿赂26万元、五次收受木材经销商彭某贿赂共40万元彭某、六次收受木材经销商孔某15万元共计人民币81万元,在木材销售的数量、价格等方面给他们予以了关照。
法院认为,鄢某身为国有九龙林场场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鄢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缴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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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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