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里丢失50元 捡钱者只还4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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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超市里丢失50元 捡钱者只还45
2010年06月23日 15:10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丢了50元钱后她很幸运找到了捡钱者,但捡钱者跟她讨价还价,最终只归还了她45元!

  失主李女士越想越憋气:拾金不昧的美德难道还抵不上5元钱的诱惑!

  丢50元后她找到捡钱者

  事发是在6月21日,沈阳的李女士去家附近的超市买东西。

  “我当时手里有4张是50元的,结账后我发现只剩下3张了,丢了一张。”李女士说,她当时就向周围的人说她丢钱了。

  李女士正着急时,身后有一女子告诉她:有位大娘捡了她的钱,并给她指出了捡钱者。

  “当时捡钱的大娘离我有段距离,我说丢钱的事她没听见,我就赶紧走上前打算说一声。”李女士说,她觉得大娘应该能还钱。

  “我和她(捡钱的大娘)说了情况后,她却不承认。”李女士说,随后她告诉大娘有人看见她捡钱了,可大娘还是说没捡到。

  昨日,目击者王女士说,她当时清楚地看见了那位大娘捡钱,她可以作证。

  捡钱者只还45元钱

  在超市里,两个人僵持了五六分钟后,李女士说她一直用商量的口吻和大娘说话,希望大娘能如实把钱还给她。

  “见我说有目击证人,大娘也改口了,她没有说不还钱,而是和我说先去超市买东西,出来再说。”李女士说,随后她便一直等在门口,大约过了15分钟,捡钱的大娘出来了,随后两人再次商量。

  “如果再不还钱,我就报警,反正有目击证人在场。”李女士说,后来大娘改口了,拿出4张10元钱给了她。50元钱咋变成40元了,李女士继续和大娘理论。但随后大娘又给了她5元钱,一共还了她45元钱。李女士最终不想再计较了,就走了。

  事后李女士说,她越想越憋气:难道拾金不昧的美德还抵不上5元钱的诱惑!

  拾物不还,可构成侵占罪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拾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人仍为失主,而不是拾到财物的人,所有权不因为财物遗失而发生转移,因而拾到财物必须归还失主。

  刘艳敏表示,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的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失主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此外,《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将构成侵占罪。

  拾财物者到底应不应该得报酬?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李女士觉得,如果是支付报酬,也应该是在原物归还的前提下,而不是对方直接将钱扣下,大娘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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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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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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