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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总是被外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的中国企业,也开始打起反倾销的旗帜,对外国公司提出倾销指控,而且在头几起诉案中还赢得了胜利。但是,相对而言,我国企业对于反倾销的认识实在是太薄弱了。一方面,是由于国内企业缺乏运用反倾销手段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本文试图用比较简明的语言、公式和例证为读者提供一个具操作性的考量思路。
怎样给外国公司核定倾销幅度?
文/黄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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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即将加入WTO,外经贸部石广生部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 |
倾销幅度是反倾销操作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主要体现在倾销幅度的计算。计算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DM)。倾销幅度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得出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倾销差额除以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国取CIF价格)。其公式如下:
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 100%
CIF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的测验步骤
考察出口国的国内销售能否作为正常价值,主要测验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应诉公司在其国内市场销售被控倾销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原产地(验证出口国或原产地国);
步骤二、被控倾销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只有大于其向进口国出口总量的5%时,其国内销售才有可能被采用;若某一被控倾销产品分很多型号,则每一型号产品均应用这一标准来衡量。对于低于5%的产品,则采用其结构价格或其它价格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低于5%的型号,则这一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用该型号的结构价格或其它价格来代替(验证可比较性);
步骤三、用于计算正常价值的被控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在非关联销售,即正常的市场交易下形成的,关联销售部分不能做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验证是否为正常贸易);
步骤四、如果被控倾销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持续半年以上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并且低于单位生产成本销售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20%以上,则这些销售不能被视为在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不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或者,如果被控倾销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平均成本,则全部产品均不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分型号产品的衡量标准亦是如此(验证是否为正常贸易)。
反倾销调查机关只有在对应诉公司答卷做过各种测试后,才能决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其正常价值。因此,作为应诉人,在充分提供产品成本资料和公司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提供真实的国内销售资料是促使调查机关采用其国内销售资料的必要条件。
(小标题)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出口价格(export price--EP)有两种确定方法: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无论以销售环节中哪个环节的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只要明确各环节之间发生的费用,均可调整到出厂环节时的出口价格。
需要调整价格
在计算倾销幅度之前,为了能够进行公平的比较,去掉那些影响不公平比较的因素,需要将公式中的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销售价格均调整到出厂价格水平,以便于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的调整包括境外环节费用和出口国国内贸易环节的费用,如:海外运费和保险费、税费、报关代理费用、信用费用、国内运费和保险费、包装费、库存费、折扣和回扣、汇率以及其他销售间接费用。
正常价值的计算需要调整一些国内销售环节费用,如:折扣和回扣、国内运费和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库存费、汇率以及其他销售间接费用。
计算倾销幅度的三种方法
从前面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正常价值越高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越大;反之,正常价值越接近出口价格,则倾销幅度越低;当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时,倾销幅度取零,即不存在倾销。
依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计算倾销幅度有三种基本方法:
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用公式表示为:
倾销幅度=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100%
加权平均CIF价格
方法二、每笔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价格相比较,用公式表示为: 单笔倾销幅度= 单笔正常价值-单笔出口价格 * 100%
单笔CIF价格
公司倾销幅度= ∑(单笔倾销幅度 * 单笔出口数量) * 100%
∑每笔出口数量
方法三、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某一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者、地区和时间之间差别很大,且如果对为什么不能适当考虑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的差别做出了解释,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相比较,用公式表示为:
倾销幅度=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单笔出口价格)*单笔出口数量] * 100%
∑(单笔CIF出口价格*单笔出口数量)
对三种方法的比较
在上述三种方法中,方法二在实践中较难运用,因为,如果在调查期内发生了很多笔交易,则调查机关较难将销售日期、数量和各种情况相近的每笔出口销售与国内销售一一对应进行比较;同时,采用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存在很大的不定因素。所以,在实际计算中,通常采用第一、三两种方法计算倾销幅度。
方法一比较简单,只需计算出三个数值,即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加权平均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CIF价格,然后将这三个数字套入公式之中,计算得出倾销幅度。在实际贸易中,不同笔交易的倾销差额可能不同,有些是正数(简称正倾销),有些可能是负数(负倾销)或零,即非倾销性销售。这一计算方法将全部交易中的正、负倾销进行了部分抵销,即有些不存在倾销的交易部分地抵销了该应诉公司总的倾销差额,使倾销幅度降低。因此,运用此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较低。
方法三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要计算每笔出口交易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倾销差额,而后累积计算倾销差额之和。如果在计算之中允许将不同笔交易之间的正、负倾销差额进行抵消,即不将负倾销取零,则计算结果与根据方法一计算出的结果相同,采取此种方法将徒劳无益。因此,多数情况下,许多国家采取该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将倾销差额为负数的交易取零处理。当全部交易均为正倾销差额时,运用此种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结果与以方法一计算所得结果完全相同;但在交易中存在负倾销差额的情况下,由于负倾销差额被取零处理,未抵消部分正倾销差额,其计算所得倾销幅度要高于以方法一计算所得的倾销幅度。以方法三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为全额倾销幅度,它反映了全部的倾销情况;而以方法一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只反映了部分的倾销情况。
当某一被调查产品存在多种型号时,可依上述三种方法先计算出应诉公司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再将全部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进行加权平均,从而得出该公司总的倾销幅度。
实例分析
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价格相比较(方法三)和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方法一)两种计算方法的区别。范例依据如下数据:
A B C D E
交易 数量 CIF出口 调后出口 调后出口 加权平均正常
(吨) 金额 金额 价格(每吨) 价值(每吨)
1 100 90 70 0.70 0.80
2 200 160 120 0.60 0.80
3 50 50 40 0.80 0.80
4 100 110 90 0.90 0.80
总量 450 410 320
方法三、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价格相比较,运用负倾销差额取零的方法
A F G
交易 数量 倾销差额 倾销金额
(吨) (每吨):E-D (全部交易):F*A
1 100 0.10 10
2 200 0.2 40
3 50 0 0
4 100 -0.10→0 -10→ 0
总量 450 50
总倾销金额 = 50
倾销幅度(表示成CIF出口金额的百分比) =50÷410*100% = 12.195%
方法一、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
加权平均CIF出口价格 = 410÷450 = 0.9111111
加权平均调后出口价格 = 320÷450 = 0.7111111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 = 0.80
倾销差额(每吨) = 0.80-0.7111111 = 0.0888889
倾销幅度 = 0.0888889÷0.9111111*100% = 9.756%
如果方法三中负倾销差额不取0,而让部分正负倾销差额抵消,则总倾销金额 = 40,倾销幅度 = 40÷410 = 9.756%。可见,如果在方法三的计算之中允许将不同笔交易之间的正、负倾销差额进行抵消,即不将负倾销取零,则计算结果与根据方法一计算出的结果相同。
从上面例子中可以看出,采用方法三(即加权平均对每笔)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12.195%)比方法一(加权平均对加权 平均)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9.756%)要高,所差幅度依销售价格变动幅度的大小而变化。
从反倾销调查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的计算采用了方法一或方法三来计算倾销幅度。但只有在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变化等情况下,才可适当采用方法三计算倾销幅度,即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价格相比较。另外,在实际调查中,大多数案件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多种规格、型号,在这种情况下,则先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每个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然后再将所有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进行加权平均,即得到该公司的倾销幅度。这种方法有利于考察每个型号产品和/或每笔交易的倾销状况。
(责编:江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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