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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讲,当歧视是一种看法的时候,无法被约束;只有当歧视是一种做法的时候,才能在具体的事例中得到纠正。所以,我们可以要求纠正的是一种做法,而不是一种看法。
  "日航事件"煽起了中国消费者强烈的不满情绪,但究竟如何从具体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有多种意见。迄今为止,事件双方还处在胶着状态,本刊以务实的精神提出步步为营的操作策略,认为打"歧视"官司有戏。

"日航官司"新打法
文/本刊特约记者 何铁强

  迄今为止,"日航事件"的双方还在胶着状态。

  日航北京支店店长青山俱秀"对不起"是丢车保帅之举。

  面对乘坐1月27日日航JL782航班的中国乘客的投诉,以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这起事件表示的关注,日航不得不展开调查并提供了三份相关调查报告,并向中国乘客道歉,称"服务不周"。中国乘客对此不予接受,成立了律师团拟起诉日航实施民族歧视。

  从中国乘客的指控和日航调查报告的辩解,人们获得一个具有"呈堂证供"意义的文本,记者从"陪审员"的角度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中国人不再满足于情绪宣泄

  日航事件发生以后,人们在寻求法律的解决途径,这和过去热衷于营造集体宣泄的气氛有很大不同。

  在《日航JL782航班全体中国旅客对日航调查报告的回应》中有这么一段话:"为了我们自己遭受的损害得到应有的赔偿,更是为了今后走出国门的中国人不再受到歧视,我们决心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权益""我们知道通过诉讼去争取权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当弱小的个人面对庞大的公司时,更是一次力量不平等的斗争。但是人格的尊严使我们必须去面对,去争取。我们不会半途而废,因为这不仅是为了过去,更是为了将来。"

  这些文字说明中国乘客在对待权利的问题上是认真的、理性的。

  日本航空公司法律顾问王晓滨表示,对于中国乘客有可能起诉,日航在没有收到起诉状之前,不就此发表意见。为了保全公司声誉和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日航丢车保帅,承认了"服务不周"。

  法律专家认为:中国乘客和日航的关系构成(产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同关系。由于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内容中所包含的义务与承诺,另一方可以告其违约,要求赔偿。日航没有尽到的义务是其自己也都承认的事实,因而总的说来,起诉可以成立。

另一道法律难题

  但是,人们发现法律给人提供的说法"漏掉"了一个重大的内容,而这正是激起大家义愤的部分--就是关于国别或民族歧视。

  从法律上讲,当歧视是一种看法的时候,无法被约束;只有当歧视是一种做法的时候,才能在具体的事例中得到纠正。所以,我们可以要求纠正的是一种做法,而不是一种看法;我们可以要求纠正的是一个具体的事例中的做法,而不是一个习惯做法。

  因此,中国乘客可以诉日航对不同国别消费者有区别对待(歧视)的事实,这一事实给中国乘客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侵权。而不是诉日航没有按照惯例和该公司标准(如果我们认为给其他国家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提供应该的服务――违约。
这样起诉的难点在于对事实的举证。指控他人有歧视行为确实需要相应的证据,而不能单凭主观感受。如果有一些比较优秀的律师参与,通过许多更细致的工作完全有可能搜集到新的证据。

可以步步为营

日航向中消协递送调查报告,但日本人惯用的谦恭无法掩饰这一事件的严峻性。

  由于法律没有很快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于是关注此事的人们有些急躁。其中最值得思考的说法是:我们可以输掉官司,但一定要坚持反对国别(民族)歧视的诉求。

  这样的说法很悲壮,但值得商榷。一个失败的诉讼会被人说成是权利的滥用,用俗话说就是"无理取闹",把本来已经占据优势地位的局面给丧失掉。所以,中国乘客应该坦然接受日航所承认的"服务不周"方面的道歉态度,并要求赔偿。其次,仍然说明我们在遭受歧视待遇的问题上还有分歧,积极追求诉讼解决。这是步步为营的策略。

  在法律的框架下对话就一定要清楚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语言和"要怎样的说法"、"怎样要说法"。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技巧问题。在法治社会里,诉讼本身是追求权利实现的过程。首先,必须是可诉的;其次,当事人追求权利的实现,不论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妥协与否,只有他自己的权利才是唯一的目标,对于一个事件的是非抑或善恶不是诉讼的目的。

  无论如何,法院无法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日航事件反映了日航有对中国人进行民族歧视的行为,因为这个事件无法概括如此大的概念。同时,日航宁愿将此事个别化,也断然不会将此事一般化。

因此中国乘客只有发出自己的维权声音才是最重要的。这个维权的声音应该是得体的,而不是权利被泛化理解的声音。

不要把歧视当成一个大套子

  歧视是日航事件的焦点。中国乘客不能接受来自日航的调查和道歉,原因就是日航方面否认存在歧视。

  歧视在这里是一个被通约的概念,中国乘客指的是"民族歧视"。日航是一个商业机构,为了商业利益,它绝无打算因为一个个别案例而开罪全体华人,即便只是中国大陆的华人。中国乘客想以此一反来自外国(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所有的"民族歧视"问题,日航则坚守防线,一定会说明它只是一个个案,如果指控不成立,就连个案都谈不上,只是一个误会。

  中国社会一般认为,民族歧视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然而,就像乡下人进城感觉到城里人的歧视一样,这种社会气氛是很难消除的。但是如果有一个乡下人以明确的身份争取自己的(不包含其他乡下人的)权益,形成"乡下人"的维权案例,以后较真儿的乡下人就会多起来,歧视的社会气氛才会逐渐消除。法律称之为"遵循先例"。

对个体权利的捍卫就是对民族权利的捍卫

  所以,日航事件反映出中国消费者不够成熟的一面:在个人权利和民族尊严的维护上采取一种犹疑的态度。事实上,坚决捍卫个人的权利,为个人的权利而斗争,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为民族的尊严而斗争。因为民族的品格和特性是通过个人来展现的。

  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就是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经典。那个案件中的诉求不是消除白人歧视黑人的现象(尽管谁都清楚事实是什么),而是一个州的学校里不能让黑人孩子和白人孩子隔离开来受教育。一个案子解决的是一个极其具体的问题,但它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示范作用常常是巨大的。

  我们很难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时候"有理、有利、有节"。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个人消失在茫茫的人群里,我们的话语是人群的话语,我们的权利是人群的权利。当我们向别人表达愤怒的时候,我们喜欢说这是大家共同的愤怒。好象拉上"大家",个人的愤怒就会更有权利,更显眼,更有把握。

  所以,关于日航事件,本刊认为,应该坚持的态度是:从一个乘客(消费者)和一家航空公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包括存在的歧视待遇问题。我们要做的是:通过个人化的表达和行动来反映中国人的权利意识。

建立全球消费者权益普遍性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贸易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包括经济水平,政治法律因素,地理文化风俗等)调整自己的营销战略,从来没有人对此持有太多的异议。

  但在这种营销战略中隐含的地区市场区别对待(歧视),难道是公平的吗?今天,日航的中国乘客提出了这个问题。通过日航事件,我们认为应该建立全球消费者权益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应当包括:全球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平等对待任何消费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不得侵害对全球消费者均享有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明的基本人权;建立全球消费者权利公约;相关世界性组织可以对产品、服务提供者侵犯人权的情况展开调查并提起诉讼等。 资料1:歧视的经济学分析

  60年代中期,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经济学家开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歧视问题。其中加里·S·贝克尔开风气之先,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中,首先讨论的问题就是歧视问题。

  贝克尔认为,如果没有歧视的存在,两个社会的贸易会达到最大规模;贸易随歧视的加剧而减少。当歧视偏好发展到足以阻止贸易的进行时,每一社会将处于经济上的孤立。歧视的加剧必然伴随着经济封闭的加剧。

  经济学分析也表明,"歧视"是社会中的"不良分子",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使得事情越变越糟的原因。歧视发展到敌意,就给战争埋下了种子。

  贝克尔还认为,歧视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其中对少数民众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民众造成的损害。如果被歧视方采取"报复性歧视"的话不但于己不利,而且会使自己的境况更加恶化。少数民众常常情不自禁地以歧视"回敬"来自其他方面的歧视,这是一种错误的举动;他们之所以蒙受实际经济歧视不是因为偏好的分布,而是资源的分布。

  贝克尔的理论,按照消极的理解自然是说被歧视的人应该"忍气吞声";按照积极的理解则应该是被歧视的人不要用歧视反对歧视,而要改变"资源的分布",让歧视者去负担因歧视带来的社会成本,比如"诉讼成本"和"损害赔偿的成本"。

资料2:"日航事件"三方辨析

  中国乘客(以下简称"乘客"):日本东京时间1月27日20时30分-次日零时20分JL782航班乘客在飞机上等待了4小时。

  日航:当天,在大约一个半小时内,有包括JL782航班在内的20个航班共4388名旅客在关西机场临时转降,其中12个航班共3163名旅客需要日航对应,当晚,在关西机场还有日航及日航代理地面服务的20个国际航线定期航班降落,这么多航班的旅客已超出了日航对旅客服务能力的极限。

  记者:我们知道那天确实有些特殊情况发生,但是日航是否就有理由放弃相关责任,不履行相关义务了呢?
乘客:当晚23时开始,广播通知,日本乘客可以离开,每人可得到2万日元。随后,乘客中的西方人也陆续被接走。当剩下的中国乘客获准可以下飞机时,已是第二天零时20分,我们已在飞机上呆了近8个小时,始终没有吃到晚餐。

  日航:并没有让中国旅客最后下飞机。因为JL782航班共214名旅客,我们不知道每位乘客的国籍,其中由于最终目的地是日本的108名旅客中也包括21名从姓名的罗马字上看像是中国人的旅客不需要办理转机手续,所以安排他们先下了飞机;对于需要转机的另106名旅客(从姓名的罗马字上看像中国人的有95名,像日本人的1名,像其它国家的10名),因为需要重新办理转机手续,因此安排他们后下飞机。

  记者:214名旅客的国籍恐怕不难弄清楚,出入境都要检查国籍。我们想知道除了以日本为最终目的地的乘客之外,每一个转机乘客当天晚间是怎样安置的。

  乘客:下飞机前,日航通知说,机场可为乘客解决入境、住宿及餐饮。但日航欺骗了我们。

  日航:因为这些中国旅客入境必须办理"寄港地上陆许可"申请。

  日航为转机旅客确认新的接续航班尽了最大努力,但在短时间内未能安排妥当,结果未能适用转机入境许可证制度。

  因为关西机场周围的饭店已全部住满,因此无法为该航班旅客提供住宿。

  记者:又要确认新的接续航班,又说要办申请,又说饭店已经住满。但不知道日航到底对中国乘客做了什么,又没做什么。

  乘客:1月28日零时30分,抵达大阪关西机场一楼出入境大厅。在入境大厅等待2个多小时,没有食物,没有饮用水,甚至连坐的椅子也无法保障。部分老人、小孩、生病的旅客也只能席地而坐。凌晨2时45分,被带到机场二楼候机厅,乘客就在这里过夜。

  日航:中国旅客下飞机后先后滞留在两个地方,一是入境大厅,二是国际线出发大厅。因入境大厅是等待办理入境手续的地方,所以那里没有椅子和电话,但有男女卫生间各一处。虽然入境大厅与国际出发大厅相通,但根据有关规定不能自由通行。在国际出发大厅有饮水处、卫生间、19部公用电话、餐厅、咖啡厅、免税店、兑换处,还有可供80-100人躺下休息的椅子,所以日航认为把旅客安排在国际线出发大厅最合适。但因为已是深夜,大部分营业场所已经停止营业。

  1月27日16点50分至17点50分,JL782航班的乘务员为旅客提供了食物和饮料;28日2点15分至2点45分,关西机场国际线出发大厅向滞留旅客提供了饮料和三明治;28日8点30分,向该出发大厅内滞留的旅客发放了餐券。但对于已经入境的JL782航班的各国旅客没有提供食物。

  记者:让清醒的人17点50分到次日2点15分没有喝的,无论是谁,恐怕不太好受。日航自然不会对已经入境的JL782航班的各国旅客提供食物,因为它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反过来,并不能说它给滞留乘客提供食物成了一种优惠,因为它还没有履行完它的义务。

  乘客:从一楼到二楼,我们没有见到任何其他滞留的旅客,也没有任何人来管我们。

  日航:当时在该大厅内还有666名澳大利亚航空公司和新西兰航空公司的旅客,并不是只有中国旅客滞留在该大厅内。

  记者:一个重大的事实分歧,中国乘客并没有看到600百多号人。

  乘客:"选择日航是因为它的服务好,该航班还能提供在东京中转72小时的临时入境签证及免费的住宿、餐饮等便利。"

  日航:"日航对转机旅客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一、日航没有以所有旅客为对象,自动提供住宿的方针;二、日航的有关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有选择地为旅客提供附加服务;三、附加服务的内容为在转机地点提供'附带早餐的住宿';四、其费用由日航支付;五、其费用不包括在机票内。"

  "日航对JL782航班的所有旅客都没有提供住宿,并不仅仅是对中国旅客。"

  记者:中国乘客对日航有重"误解",希望今后选择日航的乘客千万不要发生这种"误解"。这个"误解"在于:所谓"便利"是日航的即兴提供,就像是你赢了彩票一样;"在转机地点提供住宿",不包括它没有把你运送到目的地而转降到其它地点时还提供住宿;你一定要有思想准备,承担它无法履行义务时没有补偿的风险。

  以上是日航事件在实际诉讼发生前当事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交锋。至本刊发稿止,双方律师有过面对面的交流,日航虽表达了调节愿望,但与中国乘客的要求差距还很在,中国乘客仍没有放弃起诉日航的准备。

(责编:陈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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