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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保护只能是暂时行为
文/于恩志
新修订的《婚姻法》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条款,又恰好在《华声视点》上看到“军婚应继续得到特殊保护吗?一文,于是有一点想法想一吐为快。对作者在该文中的一些观点我持赞同态度,如作者认为军婚保护条款是与基本法理相悖的。但作者所提出的取消军婚保护条款,我却不敢认同。,军婚保护条款虽然可能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用法律手段维系利益平衡的问题,这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国防的巩固。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这就在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事实证明,大多数人也是赞同保护军婚的。
我虽然不赞同现在取消对军婚的保护,却不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必然的选择,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军人的婚姻问题。作者在该文中说保护军婚会产生副作用,增加军人结婚的难度,我认为这也是完全可能的。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全面提高军人的地位,试想如果目前军人的地位恢复到五、六十年代的水平,军人的婚姻还会存在如此众多的问题吗?还需要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来加以保障吗?而且,对军婚的保护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我认为《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只能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如果军人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也就应该废除对军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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