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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不是免费车

  真是无利不起早,奥运申办成功一个月,国内某些厂家和个人侵权使用国际奥委会会旗、会徽等特定标志的事件已经时有发生,严重地侵扰了国际奥委会权益,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许多律师认为,应加大清理侵权广告的力度、避免违法使用五环等奥运标志,保证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作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国,我们不能随随便便地滥用奥运标识,把奥运当成免费大蓬车。

  什么是违法使用,什么是滥用?如果有人怀着满腔热忱,在自己的T恤上印上奥运标识,骑车周游一大圈儿算不算违法使用呢?所以,能不能用,还得拎拎清楚。

  奥林匹克的标志是有一定专属机构和组织的,其它机构和组织不得任意滥用。这里需要特别清晰地界定是商业使用的排除,而非商业使用,比如为了宣扬奥林匹克精神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可以允许的,以及出自个人喜好的使用这些标志也不是不允许的。

  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电视版权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主要收入,1980年高达总收入的95%。为改变过分依赖电视版权销售的状况,国际奥委会实施了“国际奥林匹克营销计划”,即“TOP”计划。奥林匹克赞助商是“TOP”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常称为奥林匹克商业伙伴。其中的奥运会全球赞助商投入最大,每个公司约2500~4000万美元。这些商业伙伴除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要提供重要的技术服务。作为回报,他们在4年周期内可以享有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其附有奥林匹克标识产品的专营权、广告优先权;在奥运会期间参与赞助奥林匹克圣火传递,奥林匹克公园、赛场产品专卖、展销、促销的权利。每四年一次的奥运盛会中丰富多采的节目和活动,其中有很多都是通过这些赞助商提供的。

  中国有那么多商家想“搭车”,并非坏事。借鉴国际经验,对于这些愿望宜疏不宜堵。运用奥林匹克营销计划可以消化一部分大型商家急于参与的热切心情,国内也可以在举办地和其它地方设计围绕奥林匹克精神和全民健身运动的营销计划,通过授权一些非营利性机构的运作,消化中小商家的“搭车”心愿。这样一来,搭不上的车的商家就不多了。总之搭车可以,必须付费。   对于极少数“蹭车者”的办法,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奥林匹克标志加以保护。对禁止当作商标使用的标记和特殊标记的侵权,目前我国没有相应的立法。法律专家认为,我国商标法没有对非注册商标作出规定,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使用非注册商标。这些标记用于商品和服务上,除了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外,对于消费者,它们则可能是一种质量的证明。因此,侵害非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依商标法予以保护,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责任。其中举证主要是能证明混淆事实和可能造成营业利益损失。但是也有人认为应该适用版权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它们的商业价值。   当然,也有法律专家建议我们不妨学一下悉尼,在奥运筹办及举办期间,制定一项临时性法规,专门防止这种侵权行为发生。

  文/何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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