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启动 剑指高价发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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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第二轮改革启动 剑指高价发行

2010年08月21日 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证监会拟在创业板、中小板新股网下配售中引入“摇号制”

  中国证监会20日就《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正式启动。《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多项改革举措,其中针对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网下申购“摇号制度”将约束相关询价机构的报价责任,最为引人注目。

  “摇号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机制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一阶段改革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但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指导意见》通过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等,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需披露在推荐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其他等效指标。

  另外,《指导意见》也要求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机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下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针对市场关心的存量配售和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存量配售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和解决相关技术和理念、认识等问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记者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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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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