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认定易 基民获赔偿难 索赔无一成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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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认定易 基民获赔偿难 索赔无一成功

2010年09月08日 15: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基金公司自证无责基民索赔无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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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高调处理基金业老鼠仓事件,三位基金经理两人被处以罚款、禁市,长城基金韩刚则被移交司法处理。法律人士认为,基民可以借助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基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根据以往经验,维权之路艰难。

  老鼠仓频发 基民损失大

  中国基金业自2006年大发展以来,从业人员老鼠仓一直如影随形,几乎到了年年有人案发的地步。2007年,上投摩根唐建违规被查,成为首个认定的老鼠仓事件。随后,南方基金王黎敏、融通基金张野被认定。近日,长城基金、景顺长城三人又坐实老鼠仓。

  此次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被移交司法处理,成为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首位有可能遭遇牢狱之灾的“老鼠仓”制造者。但对于因为“硕鼠”犯案而遭受损失的基民、股民,维权之路却是异常艰难。

  基民对基金公司弱势难改

  “对于基民而言,这些基金公司都太强大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忠感叹基民维权之艰难。根据统计,基金业资产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仅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就达148.95亿元。相对个人而言,这些基金公司掌握着更多的法律资源,有着充沛的资金支持,加上政策、法规的含混解释,向这些机构维权如同和巨人决斗。

  “虽然老鼠仓涉案金额高,但平均到每个受损基民身上金额就很小。对基民而言,他们的维权积极性也不高。”此外,维权过程中的很多法律细节也会难倒基民。

  “不管求助于仲裁还是法院,都会涉及到基民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不仅程序复杂,而且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张远忠认为,只要此类技术性问题不解决,维权难以深入。

  张远忠曾经代表基民和多个基金公司有过“交手”,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基民仍然处于下风。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这些缺少法律依据。

  此后,张远忠又因为基金不分红而把南方基金推上舆论浪尖,要求南方基金向基民赔偿分红款。但结果是仲裁机构做出了一个没有输家、没有赢家的两可裁决。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须退回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南方基金公司承担80%仲裁费,但同时也驳回投资人赔偿请求。

  基金公司利用法律空隙逃避责任

  “老鼠仓是这几年兴起的热门词汇,但立法并不缺失,《基金法》、《信托法》、民法等可以求助。但真正的困难在执法。”张远忠认为,过往的几个案例表明,在执法环节对基金公司、机构的保护更大。

  “无论是现在的案例还是过往的认定案例,都没有对基金经理老鼠仓所在的公司进行表态、定性。基金经理能够违规交易,难道基金公司一点稽核问题都没有,我不相信,但我又没有证据去证明。”张远忠感到不解,为何在老鼠仓认定过程中,不把基金公司自证无责任的材料予以公开,而只是用“个人行为”几个字就撇清了所有关系。

  对于目前三例老鼠仓所涉及的基民,张远忠认为如果有人觉得遭受了损失,可以去告基金公司,也可以直接告三位基金经理。“我鼓励基民去较真,因为这样才能打击老鼠仓的嚣张气焰,才能让基金公司不至于继续有恃无恐,这事关自己的得失,也关系证券市场的公平气氛。”(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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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正式通过并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述犯罪行为被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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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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