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变更超5%需证监会核准——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财经中心

券商股权变更超5%需证监会核准

2010年09月20日 10: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 但不得成为控股股东 入股家数不超过两家

  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报证监会核准。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入股证券公司,但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指引》重申,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指引》明确,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指引》还规定了入股证券公司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记者 申屠青南)

参与互动(0)
【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