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开招股前签署的投资协议应距离上市申请不低于28天
香港联交所13日发布一则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指引,指出公开招股前签署的投资协议应满足距离上市申请不低于28天的要求。
联交所的这项指引指出,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必须在满足以下时间条件内完成,即距离首次递交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至少28天以上,或者申请人证券交易日前的180天以上。联交所认定的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的标志是,有关资金已经交付,而申请人已收到且不可撤回。
最近联交所在处理两宗上市申请时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即均出现了上市申请人在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当天才签署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协议,且交易最终完成日期均在这之后,逼近上市委员会聆讯日期,涉及的价格也远低于公开招股价。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认为,这抵触了证券发行和销售必须公平有序,所有证券持有人须受到公正及平等对待的原则。
这一情形与内地创业板中突击入股类似,但A股创业板延长突击入股锁定期的消息并未获证监会证实。(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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