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券商荐股前需披露其持股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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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荐股前需披露其持股量

2010年10月20日 15:32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面对屡禁不止的黑心机构“不炒股票炒股民”现象,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两份《规定》将促进证券咨询研究部门合法化发展,严禁其操纵股市,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两份《规定》自今年7月29日起对外征求意见,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其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相适应。内容包括,客户在签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享有后悔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有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与此同时,上述证监会负责人指出,从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的现实问题看,利用软件工具等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应当纳入监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节目需要进一步规范。

  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时,应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另据证监会人士透露,上述《规定》明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同时明确规定,券商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以上的,在推荐该公司股票时,需披露持股信息,并且荐股时不能做反向操作。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有88家证券公司,少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形成了近2000人的研究队伍,每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近30万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证券投资咨询业态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服务的重要方式。(孟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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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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