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四举措正式实施(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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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四举措正式实施(2)

2010年11月03日 09:08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专家认为,这项措施将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举例来说,某中小板公司网下发行1000万股,在目前的配售体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可以获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每家只能获配10万股,再假设发行价为10元,那么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也就是持股成本仅为100万元。1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最新的要求是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比如每笔配售配售200万股,这样最多只能有5家机构获配,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至少是2000万元,2000万元的持股成本比之前的100万元有了大幅提高。

  “这项措施增强了利益约束,促进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慎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将加大机构申购成本,以此促进其报价回归理性。对一些资产动辄上百亿元的机构来说,之前100万股左右的配售量明显不合理,导致机构参与询价时轻率报价。

  此外,询价对象范围的扩大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在新股发行中的一个亮点。

  目前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这一方面存在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的情况,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而境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这样承销商必须满足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可以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因此第二阶段改革进行了一定尝试,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据记者了解,目前正在招股的3家公司有2家公司的主承销商各推荐了20家询价机构,主要都是阳光私募和产业投资公司。同时,记者从主承销券商处也了解到,承销商在选择询价机构的时候,都按照严格的标准,履行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还建立起一个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引入私募机构参与询价将会在市场定价方面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记者采访的一些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他们认为,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股定价将更加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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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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