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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法者禁足:遵规守法应是IPO要坚守的底线

2010年11月16日 15:0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说,创新和成长是创业板企业须要保持的灵魂,那么遵规守法则应该是所有IPO须要坚守的底线。

  上市公司违规违法,不仅会危害社会,还可能将直接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等就分别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作出了相关要求。

  例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董监高管人员最近三年不得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不得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等。

  界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9月中旬上会被否的东方嘉盛就是一家在报告期内多次发生违规情况的典型。公开资料显示,其下属子公司嘉泓永业公司于2007年、2008年先后五次受到海关警告或罚款。

  虽然东方嘉盛还同时存在盈利成长性不足、客户集中度过高、资产负债率超标以及潜在的远期外汇合约风险。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子公司两年内连续五次违规也是其冲击创业板的失利原因之一。

  然而公司当初在申请上报时还特别出具了一份福田区保税区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嘉泓永业的上述违规行为均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为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上述决定书,公司的保荐机构和律师都一致在申报招股书中申明,嘉泓永业公司违法行为危害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所受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对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那么究竟如何认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呢?

  据投行人士透露,今年以来的多次保荐人培训会上,监管层对这个问题都做了进一步补充解释。在今年9月初的杭州保代培训会上,监管层相关人士对该问题做出了如下阐述:

  首先,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虽然有行政处罚,但是当地行政机关认为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会里一般会认可。

  不过证监会也表示,保荐代表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

  而对证明的认可也是有底线的,如果被处罚了500万甚至1000万即使有证明也不会认可。同样,如果一个企业欠税金额较大,如500万或1000万,即使有行政部门的证明也同样不能被认可。

  同时并提醒保荐人需要特别关注高管违反了证券相关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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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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