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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发布当日减持 沃华医药原董事“打擦边球”

2010年12月02日 14:24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沃华医药近日发生的董事“辞职并减持”事件颇为耐人寻味,证券法专家表示,这起个案正好处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理解分歧将导致结论大不相同。

  公开信息显示,沃华医药董事会于11月26日收到原董事田开吉的书面辞职报告,并于11月29日发布了董事辞职公告。在公告发布的当天,田开吉减持其所持的公司股票103,063股,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那么田开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

  哪一天算辞职生效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对于田开吉11月29日的减持行为,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他可能想试一试股份被锁定没有。”而减持成功,也证明了其所持股份并未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锁定。

  沃华医药公告原文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 11 月 26 日收到董事田开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田开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书面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田开吉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既然公司表示“辞职报告自书面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那么田开吉的辞职日期是不是应算作11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就此分别咨询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珂。

  “不能将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日期理解为辞职日期,高管的选任和离职都有相关程序,离职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方能生效。沃华医药的公告中没有出现董事会‘批准’字样,表述不够严谨,说明高管辞职的过程是有瑕疵的。”胡晓珂说。

  万国华则表示:“董事会既然表明送达时生效,那就应该算11月26日。”如此一来,田开吉11月29日的减持明显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的规定。即使按照董事会公告日11月29日辞职生效来算,田开吉的减持也有“擦边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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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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