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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律部:IPO并购重组法律执业细则明年出台(2)

2010年12月27日 13:50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证券法律问题处理将更严肃

  在上述背景下,证监会、司法部23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两个规则的正式出台,标志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黄炜说。

  在黄炜看来,《执业规则》对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查验的责任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充分履责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履责的职责边界,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制度。

  与此同时,《执业规则》也为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依据。黄炜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明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处理态度将更加鲜明,处理也更加严肃。”他说。

  黄炜透露,接下来,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加快推进发行融资、并购重组、境外融资、证券公司业务、期货公司业务等各项执业细则的制定工作,力争明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规则体系。

  此外,黄炜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自律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管机关内部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规程,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努力提高监管协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律师所发言摘要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两规则将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靳庆军表示,《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的发布实施,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业务规范和指导,无疑将促进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他表示,两规则颁布后,金杜律师事务所立即组织进行了内部讨论与学习,并将尽快在全所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确保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全体律师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掌握两项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证券律师应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角色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钱大治表示,两项新规其实并不满足于规范证券律师服务市场的内容,而更要求证券律师担任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角色,要求证券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各项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做好“守门人”。

  他指出,两项新规弥补了取消审批项目与加强规范管理之间的空白区域,同时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不难看出,两项新规不是重回“严进宽出,抬高门槛”的资格认证老路,也不是为实现“减少行业壁垒、削减行业准入”的市场化发展目的而对证券从业律师放任不管,而是创设了全新的监管概念与模式。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立即按两规则规定检查查验未完成项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振华表示,《执业规则》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进行细化,流程清晰,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组织了10余名资深合伙人进行了单位制度的完善,对单位书面制度做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对每个未完成的证券项目,立即按照两规则和单位相关制度全面检查查验规则的实施状况、法律意见书和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等。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尽职调查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表示,依据两个新规则,通力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改进。在尽职调查方面,不能简单依赖客户所提供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而是充分运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等各种方式进行查验。在法律意见书方面,采用《执业规则》所规定的声明事项必备条款,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对结论意见的论证和分析必须充分。在基金法律业务方面, 对于基金公司新设、转股、基金募集等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或修改现有内部流程和规则。  记者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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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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