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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部门严禁“跨墙”交流敏感信息

2010年12月30日 09: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协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指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和敏感信息的基本概念。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机制,明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等。二是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需知原则、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信息隔离墙的建立、跨墙管理制度、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以及敏感信息不当泄露时的处理措施。

  三是对具体业务的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限制名单所限制的业务范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隔离措施、证券自营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联合调研和委托调研的处理、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信息隔离机制的建立等。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是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手段之一,是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观察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在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

  目前,直接投资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指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安排。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二是要求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直接投资业务纳入投资银行业务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接投资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 (记者 申屠青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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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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