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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现金借款炒股亏损155万 被判典当关系无效

2011年10月22日 15:3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股民亏损155万元被判典当关系无效

  典当行是个古老的行业,当它经历了一段历史性的沉寂再度走近百姓生活时,社会环境已然发生巨变。而当它与股市“过山车”行情不期而遇时,演绎出的故事未免让人唏嘘感叹……近日,二审法院对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一股民以现金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炒股亏损155.4万元,法庭确认双方典当关系无效,判决双方各半承担损失。

  举债百万冲入股市

  2007年10月16日,中国股市迎来历史性的一天。这一天,上证综合指数继前一天突破6000点整数关口后,盘中创出6124点的历史高位,并以6092.06点的收盘新高结束全天交易。如日中天的股市像兴奋剂一样刺激着人们。街头巷尾,寻常百姓谈论的是自己的股票连着多少个涨停板;广播电视里,股评专家神情激昂地宣告8000点指日可待,10000点不是梦想……

  面对如此火爆的股市行情,顾先生有些坐不住了。虽说之前也有斩获,但与如此红火的行情相比,简直就是小儿科。顾先生决定大干一番。他的想法得到了父亲和弟弟支持,3人一起凑100多万元。然而顾先生仍感不足。怎样才能让本金变得多一点呢?此时,朋友的一个建议让顾先生茅塞顿开。2007年11月1日,顾先生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顾先生用现金112.4万元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顾先生投资股票,风险由顾先生自负。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顾先生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50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顾先生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顾先生所有。

  孰料行情惊天逆转

  签约当日,顾先生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12.4万元交付典当行,典当行向顾先生出具了收条,并将款项划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11月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顾先生,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顾先生签收当票后,典当行将出借的100万元划入上述双方约定的资金账户内。当天,顾先生买入“N石油”1.9万股,但当票记载的股票并非顾先生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顾先生也没有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

  11月6日至19日,顾先生又连续买卖“中国石油”股票,累计买入5.21万股,卖出1.19万股。此时的行情是,11月1日,顾先生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协议》当日,上证指数以5914.29点报收,到11月19日,上证指数收盘于5269.82点,前后13个交易日,上证指数跌去644.47点,跌幅达10%以上。其间更有单日跌270多点或涨250多点的记录,可谓跌宕起伏,惊心动魄。然而,当时像顾先生这样的小股民,对中国A股市场行情已经悄然逆转的变化大都浑然不知。

  之后,虽然出现账户内资产低于150万元的情况,但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账单显示,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加资金余额总计56.9万余元,资产亏损额为155.4万余元。在此之前,顾先生向典当行归还本金8万元,并分4次向典当行支付综合管理费共计9.35万元。

  欲挽损失对簿公堂

  去年4月,顾先生将典当行告至长宁区法院。顾先生认为,典当行明知现金不能用作典当抵押物,却违规与他签订借款协议,使他遭受利益损失,要求法庭确认借款协议无效,判令典当行返还本金120.4万元,支付利息9万余元;返还综合管理费9.35万元。

  典当行辩称,自己与顾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解除双方间的借款协议及当票,判令顾先生返还典当行本金92万元,支付综合管理费49万余元。典当行向法庭提供了顾先生出具给他们的两份承诺书,称顾先生曾要求将强行平仓的额度调整为账户内资产低于130万元,证明股票账户确由顾先生操作,典当行仅享有强行平仓权。针对法庭“为何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平仓”的询问,典当行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录音光盘,内容为2008年4月19日,顾先生和他父亲及弟弟在典当行办公室与典当行董事长谈话,要求典当行不要强行平仓。

  违规操作两败俱伤

  今年5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本案双方虽然从形式上约定以股票质押方式建立典当合同关系,但实际并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而是被告出借钱款供原告在典当行所有的股票账户内从事证券投资。被告这一经营行为超出了特需经营范围,双方依此建立的典当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无效均有责任,作为企业法人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享有强行平仓权,行使该权利并不以原告的同意为前提,但被告没有行使,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法庭认为平仓线以下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平仓线以上的损失由原告承担,遂判决被告除应返还原告已付9.35万元综合费和已还本金8万元外,还应返还原告50万元。

  典当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对系争资金账户内股票交易产生的损失,顾先生与典当行均有过错,应当各半承担。遂将一审判决典当行应返还的50万元调整为34.7万元,维持一审其他判决内容。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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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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