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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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2010年06月29日 19: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 耿军)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有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多年来其业务量每年在7000件至10000件间,两岸每年版权贸易在1000种左右。当年“汪辜会谈”时即谈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此次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包括17条内容、约1500多字。

  协议说,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行协商;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当一方音像制品在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的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协议说,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根据协议,执法协处机制将处理以下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协议还规定,双方同意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双方还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同意对于在执行该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

  该协议签署后将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随后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这个协议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全面性,双方同意全方位建立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对其他问题也作了开放性的制度安排;二是权威性,规定了执法协作、工作会晤等事项,关注了各个环节;三是前瞻性,协议不仅立足解决当前的问题,而且着眼长远,如将共同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建立长效机制等等。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是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的一份单项协议。这项两岸双方认为有其迫切性的协议,对于更好地维护两岸同胞知识产权权益,更好地维护和激发两岸同胞的创造力和创新力,更好地推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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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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