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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岸金融法制建设 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

2010年12月06日 10:4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发展,日前“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出席并致辞。来自两岸立法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法学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金融界代表共180余人,就当前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两岸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金融犯罪案件的审理、两岸司法协助和交流机制建设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两岸金融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将制度设计的初衷与良好愿望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效果,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表述落实在两岸金融合作具体实务中,需要两岸法律界、金融界同仁不断为之作出努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携手共同应对

  金融稳定健康运行的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其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职能对金融安全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金融纠纷的救济与处理作用、金融市场行为的规制和警示作用、金融风险的揭示和防范作用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作用能否充分、正确发挥,对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伊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未来展望成为两岸共同关注焦点的时刻,通过加强两岸合作交流,增进两岸立法、司法和金融界对两岸金融制度的了解,促进两岸司法机关妥善处理两岸金融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两岸金融业者以及与金融相关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为两岸金融合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刚刚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大陆司法机关的同行们对2008年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包括大量台资企业经受的冲击以及所带来的诉讼浪潮记忆犹新。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从教训中获取的知识和经验弥足珍贵。而在今年6月底签署并已于9月生效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更是标志着两岸关系的一大跃进,此前签署的一系列有关金融合作的协议,被列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条款中,从而开启了两岸金融合作的新篇章。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和两岸金融合作进入实质阶段的背景下,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两岸金融界、司法界增强了解和互信,携手共同应对,实现《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的宗旨,达至“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目标。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

  全球货币体系变迁背景下的两岸及港澳地区金融法律合作

  对大陆、台湾及香港来说,我们通过几代人的奋斗,积累了巨额的财富,但我们要清楚,这些财富现在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它的基础不那么牢固。我们要积极推动变革,而过去积累的财富,将是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资本。两岸及港澳地区的贸易往来密切,我们之间已经形成了经济上的相互依存,这种依存度会越来越高,这也是我们应对挑战的重要基础。

  现在,欧洲已经团结起来,东亚的区域合作发展得也很快。我们两岸及港澳地区只能选择合作、共赢的道路,联合起来抵御风险,共同为即将到来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变迁做好准备。金融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情,金融当然一定与政治关系密切,但我想,如果认清楚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危机,大家是一定能够以大局、全局和长远为重的。

  所以,我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理解《内地和香港经济贸易框架协议》(EC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台湾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我认为,这两个协议非常关键,但还只是我们之间合作的第一步,未来应该更加重视金融领域的合作,甚至应该把重点放在金融领域。只要解决了货币的问题,其他的问题就容易多了。

  在货币领域,我们要建立一个互补、互助的机制,尽快研究建立一种更紧密的货币联盟,共同对付外部的压力。如果说签一个关于货币的共同协议不那么容易,那么,能否先各自从内部的金融立法工作入手,为货币体系的合作搭建好法律的框架呢?我们两岸的金融市场迟早都会互相充分开放,必然牵涉到大量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围绕着货币汇率的问题,我们现在的立法准备可能还不够充分,造成的损耗很大。两岸的金融法律学者,需要战略的眼光、历史的格局,还需要一种想象力,这样才能抛开许多枝节问题,实现两岸及港澳地区货币的战略合作。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

  只有透过两岸金融法制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证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两岸金融业虽然其发展过程大不相同,行业现状也有很大区别,但是金融业的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有其内在逻辑和科学规律,同时,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会对两岸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两岸金融法制面临许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课题。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兴未艾。美国在今年7月业已推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欧洲议会也在9月份通过了欧盟的金融改革法案。全球层面,在G20的指导之下,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就如何增强金融稳定,改进资本、拨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建议。这一系列新的监管标准和改革措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国际金融监管的框架,重塑新的国际金融秩序。如何积极影响和应对国际金融改革,改进本地区的金融监管框架和标准,无疑是两岸的共同课题。

  大陆金融业和台湾金融业之间具有明显的战略资源互补效应,业务合作将是两岸金融业交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合作过程之中,自然会涉及到众多金融法律问题。例如,台湾银行业在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在银行卡、财富管理等业务上都取得了显著业绩。大陆许多银行都提出了重点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事实上,大陆银行业在发展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时已经借鉴和吸收了很多台湾地区的经验。不过,我们也知道,台湾在2005~2006年曾经发生了所谓的卡债危机。这也提醒我们,强化风险控制机制,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不可或缺的前提。监管机构也应适时加强个人金融业务的法制建设,规范金融机构的营销行为,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无论是扩大两岸银行业市场开放,还是加强两岸金融业业务合作,都离不开进一步密切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未来,两岸监管机构在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合作内容和方式。

  亚洲大学、逢甲大学讲座教授施茂林:

  借由软性司法改造工程的前瞻思维,引领新观念新作为

  司法工作应以实现社会公义与弱势关怀为终极目标,在执行业务与侦审过程中,除因应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演进持续推动各项诉讼程序中之犯罪侦查、民刑审判、执行、矫正及更生保护等相关业务外,也应深刻体察到全民对政府在司法领域的期待,必须以提供民众全方位司法新的努力方向,建立厚实之法治社会。

  台湾“法务部”多年前曾委托调查民众对检察机关信赖程度,综合反应意见,民众期待之三大事项为:处理(侦查)案件之态度要好,处理(侦查)之时程要快速,以及处理(侦查)之结果合乎期待,所以司法机关要贴近民意,让民众接受甚至信服,当从此三方面思考,提出简明易行方案,调整身段与心态,重视软性革新,强化柔软、体贴、关怀特质,不以案件大小为办案力道强弱之标准,相信必可开拓新局,朝司法为民理念奋进。

  当柔性司法体系越为外界重视、越贯穿至司法作用、也越为司法机关接受时,表示司法机关从传统刚强、保守之作风,展开柔性、细致、开明之新气息,对于宪法第十六条诉讼人权之保障、享用诉讼资源之机会,诉讼案件有关公平正义之阐扬、司法弱势族群权益之维护、法律保障精神之贯彻以及司法服务效能之提升等必能逐渐实践与实现,可预期的是柔性司法之比重将加大,司法保护业务必加多增高,预防司法更具实效性。期待司法人员共同努力,借由软性司法改造工程之前瞻思维,引领新观念新作为,彻底推动司法改革不断精进,提升效能,塑造优质司法新文化,再创司法新生命。

  辅仁大学教授郭土木:

  集思广益,共同寻求有效方案

  就积极建立两岸金融监理合作机制的角度而言,应通过协商、个案信函沟通、以直接或其他机构签订MOU的方式,来达到信息交流、实地检查、信息保护、持续协调合作等机制,推动建立共同监理平台,定期会面、交换监理信息。另从加强两岸金融往来之努力方向以观,两岸产业与金融业务往来宜依据两岸政治及台湾金融业发展情形而订定开放的先后顺序,并循序渐进。就现阶段而言,包括配合大陆人民来台观光之人民币在台湾本岛地区兑换、台湾证券商间接参股大陆地区证券业及投信业、台湾银行在大陆地区之代表人办事处升格为分行或子银行、金控公司或银行直接参股大陆地区银行、陆资来台投资及大陆地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来台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至于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衍生的刑事案件与民事争议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之准据问题,除透过双方相关主管机关协商取得共识外,更有赖两岸司法前辈与专家学者集思广益,共同寻求有效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王卫国教授:

  未来两岸金融法领域合作前景广阔

  我想谈谈两岸金融法领域合作的前景。简单几点:第一,我们要加强相互间的金融交流和学术合作。两岸在未来处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各种复杂问题面前,都有很多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相互之间通过切磋和交流能够相互启发、借鉴。第二,要加强司法合作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打击跨两岸的金融诈骗等案件。最后,两岸金融资源对相互投资企业的支持及其法律保障。尤其我们可以看到,在大陆的台资企业长期以来得到大陆的银行业、金融业的支持,由此产生了一些案件。比如雅兴破产案,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法院通过灵活有效地适用企业破产法的重整制度,能够在拯救企业的同时,保护好银行债权。在案件中,15家银行债权总额有14.9亿元,占总债权的61%,最后达到100%的清偿率,所以在未来两岸的合作还有广阔的前景。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黄建忠:

  两岸金融法制合作处于起步阶段,仍需做大量细致工作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等三份具有历史性意义文件的签署,为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未来两岸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法制交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从系统的金融风险防范来讲,文件当中明确了海峡两岸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交流机制及危机处理协调机制,为两岸共同防范应对系统金融风险提供法律支持,也为两岸银行业金融机构携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铺平了道路。从两岸银行业互相开放来说,文件的签署生效为两岸金融监管层完善各自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对方市场建立分支机构并开展相关活动的立法奠定了基础。随着相互参股、相互成立分支机构的进一步开放,两岸银行业必将为日益密切的经济交往提供更高水平、层次的金融服务。同时我们应看到,两岸银行金融法制合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双方金融业法制框架已建立,但是具体机制与流程细化、完善仍有赖于两岸立法界、司法界、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广大银行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以及大量耐心细致工作。

  台湾政治大学金融系前主任廖四郎教授:

  如果有预警机制,预防和消除金融危机的效率会更高

  两岸金融合作我想牵涉到三个层次,大的是政策方面,中的包括组织、法规、投资者保护、消费者保护、相关法规的建立,以及银行、券商、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在两边都各有管理架构下,如何建立共同的管理架构,这要进一步协商。说到金融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问题,涉及最新金融管理理念。金融海啸后,台湾民众到政府机关、到银行、到法院抗议,台湾的金融发展与大陆现状不大一样,在台湾,银行发行、代售,民众把钱用来购买投资理财商品,因为理财经理告诉他报酬很高,大家都买债券,但是这种债券亏损之后,民众都跑去经管会抗议。这件事情到目前解决了70%,由于损失太大,大家各退让一步。检察官、法官都要受训,因为金融行业是一个很复杂,法院、检察官必须关注最新的金融知识。法院审理没有办法消除所有的金融案件,因为金融创新走在法案之前,因为出现问题,我们才在事后寻求补救。如果有金融弊案、金融危机的预警机制,可能预防和消除金融危机的效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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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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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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