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修法:岛外学者短期研究不须申请许可
2008年07月15日 1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15日电 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八条条文”,岛外人士受聘雇于台湾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进行六个月内短期讲座、学术研究经台当局“教育部”认可者,将可不必申请许可。
据“中央社”报道,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法委员”丁守中于提案说明指出,依现行规定,除部分例外情况,雇主聘雇岛外人工作,都应检具有关文件,向当局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才会发生去年台湾大学曾积极争取诺贝尔物理奖得主崔琦担任长驻讲座,却须请领劳工工作证的窘况。
他于条文初审时说,国际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台湾应积极创造吸引岛外优秀人才到台的礼遇环境。
台“就业服务法”现行条文规定,雇主聘雇岛外人工作,应检具有关文件,向当局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担任顾问、研究工作者或与在境内设有户籍的居民结婚,且获准居留者,不须申请许可。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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