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 将建立货币清算机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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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 将建立货币清算机制
2009年04月26日 19: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南京四月二十六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二十六日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将就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加强合作。

  协议说,为促进海峡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便利两岸经贸往来,海协会与海基会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指出,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在货币管理方面,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此外,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协议指出,双方同意对于所获信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信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在互设机构方面,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虑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同时,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协议还规定,本协议之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进行联系。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海协会与海基会联系。

  协议最后规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完)

  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全文)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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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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