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学生与网友发生关系 打贞操权官司获判赔偿
2008年07月09日 15: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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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9日电 嘉义县一名女高职女生去年11月间与涂姓男网友发生两次性行为,女学生法定代理人以被害人身心重创无法继续念书为由,向被告提出损害赔偿,求偿130万(新台币,下同),法院审结审酌女高职生还与被告书信往来,认为以35万元为适当。
据“中央社”报道,判决书指出,被告涂姓男子于06年间透过网络认识未成年A女,明知她未满16岁,对于性行为欠缺完整的同意能力,分别于去年11月5、10日,在A女住处房间发生性关系,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已判刑确定。
判决书表示,A女法定代理人依被告与未满16岁女子发生性关系,为故意不法侵害A女的贞操权,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加上,目前就读高职一年级的A女,身心遭受重大打击及困扰,根本无法专心于学业,因此,分别请求被告给付100万元及30万元的精神慰藉金。
法院审结,审酌A女于进行刑事审理期间,仍主动写信给被告,内容除了陈述爱意外,还表达关心之意,显示被告与A女发生性行为时,并未违反A女的意愿,而以强暴、胁迫或使用药物等手段,加上被告名下无财产,因此,求偿金额准以35万元为适当。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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