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8日电 台湾患有精神疾病的徐姓及郑姓妇女联手行窃百货公司专柜,台北士林法院日前依窃盗罪判处两人各五千元新台币的罚金。特别的是,医院在精神鉴定报告书中主动建议法院,如果采可易科罚金的判决,应向被告解释刑罚弹性,未必一定要入狱服刑,以免被告误解刑罚而轻生。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徐姓与郑姓妇女为好友,都没前科。去年间,二人在某百货公司用餐后临时起意行窃,先在一楼化妆品专柜窃取粉饼、体香膏等物品,随即又到二楼女装专柜偷得一件女性上衣,旋即被楼管人员查获。
两人到案后都坦承不讳,却不约而同表示行窃时精神状态不佳,犯案过程中意识不清。徐姓妇女甚至表示,自己常有幻听,犯案时听到有人跟她说“拿走不用付钱”。法官为厘清两人犯案时是否受精神疾病影响判断能力,分别嘱托两人原先就诊的医院鉴定精神状态。
精神鉴定报告指出,郑姓妇女自2003年起即患有精神疾病,病情至今加重为躁郁症。但鉴定者认为,徐、郑两人于一楼行窃成功后原可直接离开,但两人食髓知味上二楼继续偷窃,显见两人行窃时的“准确性”、“协调性”能力与常人无异,认定郑姓妇女犯案时并非受精神障碍影响。
但医师在鉴定书中特别提到,类似郑姓妇女这类躁郁症患者,发病时可能将压力过度放大而产生自杀的危险性。因此特别建议法官,如果采取可易科罚金的判决,应主动向郑姓妇女告知执行刑罚有许多弹性方式,以降低其错误解读刑罚而自杀的危险性。
徐姓妇女则被鉴定疑似患有情感型精神分裂症,且偶有幻听。徐姓妇女也坦承,早就检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没有按时服药,才会动手行窃,当天就是因为一直听到有人告诉她“拿走不用付钱”,才会伸第三只手。
鉴定报告书提及,徐姓妇女确实因药物滥用及情绪症状明显干扰,导致社会职业功能长期不彰,加上曾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因而判断徐姓妇女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确实显著降低。
法官审酌徐姓妇女一再表示犯案过程中受幻听干扰,且鉴定报告书也指出行窃时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显著降低,因而依法减轻其刑。另一方面,虽然鉴定报告指郑姓妇女犯案时并无发病,但法官考虑其精神状态确实不佳,也酌量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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