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ECFA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才实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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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陆委会”:ECFA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才实施
2010年02月02日 0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台北2月1日电 (记者陈立宇 曾嘉)台湾“陆委会”1日晚间表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必须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才正式生效,协议内容若“立法院”不通过,就不会实施。

  民进党今天表示,“立法院”监督两岸签订的协议,最好的机制是“立法院”成立两岸事务监督小组,并修改现行两岸签订协议一个月自动生效的规定,让两岸协议经“立法院”实质审查后才能生效。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第95条规定,两岸直接通航应经“立法院”决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因此,2008年11月签署的两岸海、空运协议,是因为“立法院”未能依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决议程序,而发生“视为同意”的效力,这是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效果。海、空运两项协议并没有规定所谓“自动生效”的内容文字。况且,第95条只规范与海、空运直航有关的协议,其它的协议与本条文无关。

  “陆委会”表示,除了海、空运两项协议依两岸条例第95条规定送“立法院”决议外,其它已签署的10项协议因内容并未涉及法律修正,依两岸条例第5条规定,经“行政院“依法核定后送“立法院”备查即可。

  “陆委会”指出,过去四次两岸两会领导人所签署的12项协议,内容并没有“一个月自动生效条款”的规定。

  “陆委会”强调,由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涉及其它法律的修正,依两岸条例第5条规定,若两岸协议涉及修法,就要送“立法院”审议,所以当局一定会依法送请“立法院”审议。

  “陆委会”并称,ECFA必须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协议内容若“立法院”不通过,就不会实施。

  “陆委会”表示,“行政”与“立法”各有权限分际,应相互尊重,两岸签署协议依法属于“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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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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