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透明加监督堵住假捐赠 严格限制资金用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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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透明加监督堵住假捐赠 严格限制资金用途
2010年04月06日 17:1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乐善好施、济贫扶困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等慈善捐助活动,是帮助人们摆脱各种困难、抵御风险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由于遭遇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后,在慈善捐助方面也曾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起台湾各界的关注。随后台湾方面通过相关规范力图从制度上杜绝“假捐”和“诈捐”行为出现。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9·21大地震”之后的慈善捐款数量、流程、资金运用、信息公开程度等出现一定程度的问题,引起台湾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希望建立完善的慈善捐助制度的声音日渐高涨。为了有效管理劝募行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益,保障捐款人的权益,台湾颁布了“公益劝募条例”,并出台了相关细则及配套措施,对堵塞捐款管理与募集财务单位资格方面的漏洞,前瞻性地解决相关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应该说,民间机构主导是台湾慈善捐助制度的特色,而通过相关“立法”保证了制度上的透明再加上有关机构的监督也让台湾人无法假捐赠

  “政府”与个人不能直接受捐

  慈善捐款首先明确谁能接受捐助,谁不能接受捐助。台湾关于慈善捐助方面的“法规”明确了四类能够直接接受善款的组织,也明确规定了“政府”和个人不能直接接受捐助。

  台湾地区“公益劝募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发动募捐活动和直接接受捐助的团体,即:“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里重点介绍一下“行政法人”,台湾的“行政法人法草案”称,“行政法人”是台湾当局及地方自治团体以外,由台湾当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执行特定公共任务,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人事及财务自主性的公法人,其资金来源是台湾当局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台湾当局考试的方式录用人员,杜绝了其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而是采取合议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和执业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台湾当局的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和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发起公益募款。至于各级“政府机关”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其所属人员或者外界的主动捐赠。虽然在“但书”中表明,遇上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政府机关”可以发起劝募,但这一规定实施起来极其严格,这从其“违反规定可以处以4到20万新台币”的罚则中可以窥见。

  当然,政治性的募捐是由“人民团体法”和“政治献金法”来约束的,监督宗教性慈善募捐的“法规”则还在空缺中。回归慈善事业的本源,排除“政府”的直接干预,让真正的民间机构来主导慈善捐款事业对台湾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严格限制资金用途

  捐款人在捐助款项时定然关心其所捐款项是否会被募捐组织妥善运用,关心是否存在假爱心、真敛财的现象发生,关心是否有相关规定严惩这些不法分子。因此,透过制度性规定严格规范所募款项的用途,并规定相应罚则是协助社会福利建设的应有之义。

  台湾“公益劝募条例”规定,发动募捐的民间团体的募捐活动必须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跨县市活动则需向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即“内政部”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发动募捐的民间团体办理募捐活动所得财物只能用于五种用途:第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第二种,教育文化事业;第三种,社会慈善事业;第四种,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第五种,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事业。主管机关则应当将劝募活动、所得和使用情形在网上予以公告。比如在台湾著名的慈善机构慈济基金会的网站上,几乎每一笔善款的运用都会公示,甚至细致到发放了多少条毛毯、多少个环保碗筷、多少人受益,整个善款流向接受所有捐赠人的监督。在他们网站的公示中也没有发现所谓的“捐款管理费”等。

  台湾对慈善机构滥用善款有明确的监督和处罚规定。主管机关随时可以检查相关账册,劝募团体及其所属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如有违反,主管机关可以制止还不听从者,处以新台币4至20万元罚款,并予以警告和责令限期改善。如果届期没有改善,就处以新台币2至10万元罚款,并且可以连续处罚。

  募捐活动完全透明

  主管机关的批准是否恰当?发动募捐的主体是否有证明文件和可信度?所募善款是如何使用的?募集款项有没有利用职务或从属关系强迫进行?这都在“条例”中有所规定。

  在这个“条例”通过前,台湾方面对岛内的235个非营利组织进行问卷调查,超过90%的组织都认为应该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大众了解募款的所有相关问题,如所募款项是否被滥用?募集成本到底是多少?募款方式和募款活动到底合不合法?

  为使募捐活动信息公开,台湾明确规定了募捐活动计划执行完毕30日内,应将财物使用情况报给接受善款的慈善机构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后进行公告并公开相关信息,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部门报查,并在主管机关的网站上公告,主管机关则应该定期办理年度审核。台湾方面为了增加公信度,要求发动募捐的团体进行劝募活动时,必须出示许可文件和工作证,在媒体上宣传时则须载明许可文号;发动募捐的团体应该在邮局或者金融机构开立捐款专用账户,并在活动开始后7日内报主管机关备查。台湾方面曾有人建议认为主管机关应当评鉴相关募款单位并公布考核结果供民众参考,也有人建议设立检举揭发者奖金,充分发挥民众的积极性监督慈善受捐机关和主管部门,以促使发动募捐的团体更加公开透明并建立起社会公信。当然,由于“立法者”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其中不乏勾心斗角和小算盘之间的均衡,这些建议在“立法”时并没有被采用。但是,这些建议本身对确立社会公信、促发社会爱心有着重要的作用。

  毫无疑问,慈善捐助以及从事慈善捐助的非营利组织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环节,将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台湾民间主导的慈善捐助制度有其特色,对规范我国台湾地区的慈善捐助事业以及培养其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我们防止假捐赠等屡禁不止的事件,规范大陆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有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启示作用。(朱松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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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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